虚拟货币搬砖赚钱吗

币圈百科 阅读 8 2023-06-16 05: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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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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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没听过,帮助网络犯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只是顺手帮忙,这样也是犯罪吗?答案:是的。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闵某经人介绍可以买卖数字货币搬砖搬砖指利用银行账户将从“火币Pro”App低价购入泰达币“USDT”挂在“BAK”App上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套利。闵某按照微信名“酿半烙”等人要求,用自己的银行卡每购买10000元人民币的泰达币“USDT”提成人民币60元,由对方在提币时扣除该提成数额。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闵某伙同他人组成搬砖组,改用支付宝“网关”登录,按照“酿半烙”要求用支付宝账户在“火币Pro”App购买指定数额的泰达币“USDT”,挂在“BAK”App上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和提成。被告人闵某从中共获利二万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万某1、万某2在被告人闵某的介绍下共投资五万元组成搬砖组,采用支付宝“网关”登录方式从事搬砖业务,赚取差价。被告人万某1、万某2共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闵某名下账户有被害人翁某、韩某等人被诈骗的资金,被告人万某1、万某2名下账户有被害人陈某、李某1等人被诈骗的资金。被告人闵某、万某1、万某2提供自己名下账户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闵某银行卡提供资金结算31万余元,被告人万某1、万某2支付宝提供资金结算共38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万志军、万志鹏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告人闵文兵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万某1、万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告人闵某帮助结算非法资金31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万某1、万某2二人共同帮助结算非法资金38万余元,二人违法获利合计1万余元,均系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分别判处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法条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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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搬砖 被告人闵某 利用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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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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