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定向募集公司能否上市)

币圈百科 阅读 3 2023-06-13 14: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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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大家常常会看到如下新闻,看完后不禁感慨,深圳的城中村真的这么有钱吗?村民每年分红到底有多少?娶个村民当老婆,我能有分红吗?



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媒体报道有一定程度的夸大成分,但深圳本地村民根据持股数量不同,每年分红从几万到几十万是较为普遍、真实的。

这还得从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的特殊情况说起,深圳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土地改革,90年代开始进行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将“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创造性地设立了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这个改变将深圳各地区的“村民”变成“股东”,股东可分得股份,参与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获得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红。



但是广东本地传统观念深厚,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继承权、分红权等权益上,外嫁女的权益普遍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将从《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变化、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的处理、深圳实务案例等角度,谈一谈如何保障外嫁女在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


1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定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以募集部分股份构成,股东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债务。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相关制度设计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根据深圳的特殊情况产生。由于形式特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


2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

发展历程

1992年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颁布,深圳第一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立

1994年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通过

1997年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

2011年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

2018年底

股份合作公司已达1043家,账面原始资产达1773亿元,股民超过30万人。

2019年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

从1994年起,一大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公司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也随着条例的修正修改公司章程,30年来的变化日新月异。股份合作公司主要通过在其集体土地上开展建设,办厂房、搞物业、做租赁、拆迁征收等方式获得收益,再把收益分给股东或村民。

由于涉及利益巨大,法律依据、公司章程也几经修改,导致因股权分红产生争议、纠纷逐渐增多:

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都包括哪些?

哪些类型股份村民可以进行处理?

哪些类型股份可以进行继承?

股份的交易有哪些限制?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直接剥夺外嫁女的股份?

以上问题具体需要考虑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确定适用何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3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

的相关规定

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股份包括:集体股、合作股、募集股。

(1)集体股

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体股的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合作股

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股东的股份。

(3)募集股

1994-2011年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和员工认购的股份。募集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019年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员工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


2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股份继承的规定:

1994-2011年

第三十二条:募集股可以转让、抵押。募集股转让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募集股可以依法继承。

2019年

第三十二条:合作股、募集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和转让。


2019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虽然规定合作股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同时规定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说明对于合作股的处置,立法者始终把权力下放给各股份合作公司,维护各股份合作公司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权。


4

传统观念与外嫁女的困境

外嫁女通常是指本家的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除配股分红这一“外嫁女”权益纠纷表现最突出的问题外,还有宅基地分配权、集体福利等等问题。《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并要求公司章程一以贯之。但很多股份合作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沿袭了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在女方出嫁后即收回外嫁女的股份。


1

困境:外嫁女的股东身份

(1)现状

随着最初的第一批股东/村民逐渐老去,股东/村民家庭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尤其是广东地区传统观念深厚,认为村民可以认购股份,享有股权。

但以下人员通常不能认购股份:

出嫁后户籍迁出本村的妇女

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子女或私生子女

户籍在本村的已出嫁妇女及其配偶与子女

原籍在本村,因工作,婚嫁等原因迁出本村的原村民

(2)实务案例

案例一

案号:(2016)粤民再397号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

吴某六人系深圳市南山区A村原村民,分有责任田。1992年,A公司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折股成立,吴某等六人基于村民身份获得股东资格,并得到A公司颁发的股东权证。1996年A公司改制后,未经吴某等六人同意,以某等六人已出嫁为由,单方面擅自注销吴某等六人的股东身份,并停发其股东分红。故吴某六人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1.确认吴某等六人为A公司合作股股东,拥有A公司10股的股权;2.判令A公司向吴某等六人支付2013年12月至今股份分红1070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裁定认为,股份合作公司是以行政村为基础,由村民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指导、实行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该合作公司的资格确认与分红事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裁定认为,本案系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就资格认定、收益分配方案确定等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上诉。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请求判令确认或者恢复其股东资格,实质是村民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本案后,也有多起外嫁女请求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案件均得到支持。

但从2020年起,广东高院多起再审案件认为,(2016)粤民再397号案属于村民在以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折股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中曾享有股东资格后又被剥夺产生的民事纠纷,原本不享有股东资格的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审判机关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二

案号:(2021)粤03民终28003号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B公司系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改组成立的企业法人,谭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B公司的股东,实质上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谭某应就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和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审判机关的职责,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律师分析

第一,根据目前深圳股份合作公司的现状,以及法院审判实务,外嫁女请求确认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资格,法院通常认为应当向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和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第二,外嫁女能否成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能否继承股份,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早年间有部分股份合作公司会将外嫁女不得继承本村股份写进公司章程。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的颁布,公司章程不会再直接剥夺外嫁女的继承权。关于股权的继承,公司章程通常会从以下方面限制:

· 股权的继承要求是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

· 股权的继承必须经过董事会审查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实务中判断是否是本村村民,即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股东的资格,通常以“户籍+权利义务关系”为认定标准。

· 以户籍登记为形式要件

· 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作为实质要件


综上,要保障外嫁女的权益首先要保证具有本村户籍,不将户籍迁出,应积极参与股份合作公司的事务。其次,应当关注本村的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了解章程中关于股份身份的确定条件、限制条件等关键条款。

由于深圳各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都各有区别,笔者根据实务案例整理了以下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内容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沙井某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股权根据股东的户籍为村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合作股可以继承,但限于直系亲属;合作股可以在本公司股东之间转让、抵押,对合作股的继承、转让、抵押必须经董事会审查同意和办理有关的手续后方为有效;没有转让和继承的收归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


《深圳市南山区某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合作股股东死亡后,其股份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合作股股东无合法继承人的,其合作股收归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资格的具体条件为:集体股股东为村民小组、行政村、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合作股股东为依法享有集体财产折股分配权的南头城村民;募集股股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公司合作股股东和公司员工。


《深圳市龙岗区某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股可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股东之间进行抵押、继承和转让,但只有村民户口迁出本村时,方可能允许转让其股权。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股可以抵押、继承和转让。股权的受让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股股东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后,其股份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或在合作股股东内部及有本村户口的原籍居民之间进行转让;没有转让和继承的收归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

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作股可以继承,但限于直系亲属;合作股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抵押。对合作股的继承、转让、抵押必须经董事会审查同意和办理有关的手续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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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股份合作公司 合作股 合作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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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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