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99号文 刚性兑付(信托15号文)

币圈百科 阅读 5 2023-05-09 15: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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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受当事人委托营业信托合同纠纷有感。在案件中,信托计划已经逾期,信托公司一般会发布延期公告,宣布,因为融资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及底层资产变现不及预期,暂无现金资产可供分配,根据信托合同条款,信托计划无限延期。最后再来一段,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会尽最大努力促成回款的一些客套话,对信托计划还款并无实际意义。


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往往会集体去信托公司总部维权,而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维稳或安抚的需要,往往会出具一些公开信或承诺函等文件,保证对逾期信托计划予以兜底。可是到了案件审理时,信托公司往往辩称,承诺函等兜底文件涉及刚性兑付,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刚性兑付要求,要求法院确认兜底文件无效。笔者认为,兜底文件与刚性兑付并无冲突。首先,承诺函等文件是控股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单方面向投资者做出的承诺;二、控股股东一般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是信托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不受资管新规的约束;三、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并非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代为偿付;最后、根据银监办发〔2014〕99号,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因此,控股股东应当有义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那法律上是否有支持的文件呢,民法典第552条、《九民纪要》92条均对上述情形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至此,法律上的障碍已经扫清,投资者可以直接法院主张,要求控股股东与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今年一起北京法院生效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也支持了笔者观点;控股公司既已向投资者出具增信文件,其应当按照增信文件的承诺履行己方义务。从该流动性支持函的内容来看,控股公司承诺无条件、无期限向特定产品投资人提供流动性支持,该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现本院已确认信托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控股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再说一句,金融消费者维权真是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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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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