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虚拟货币骗局曝光

币圈百科 阅读 3 2023-05-05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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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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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近年来

花样繁多的投资方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有人可能赚得盆满钵满

从此走上人生巅峰

有人可能血本无归

从此债务缠身,甚至家破人亡!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其中

有所谓的“投资”披上了美丽的面纱

揭开后却是丑陋的陷阱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它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还本付息”的形式

表现为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实现或者给付回报

但绝大多数都是“空头支票”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这种“投资”方式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给社会稳健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它就是我们要讲的“非法集资”

孝感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非法集资案件

今天,我们以案说法

让我们一起揭开其面纱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投资需谨慎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孝感法院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二则

案例一:

闫某某、刘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5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与付某某合谋到孝感市设立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约定公司由闫某某和付某某共同垫资经营,其中付某某垫付资金从集资款中优先双倍返还。同年9月,闫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和付某某到孝感市租赁经营场所,成立公司并组建业务团队,向社会公众宣传虚假的投资项目,虚构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采取业务员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组织考察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签订借款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经司法鉴定,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该团伙共向张某某等173名中老年被害人非法集资总金额608万元,扣除已支付被害人利息14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94万元。上述非法集资款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中约45%的集资款用于付某某等业务团队的工资和提成,55%的集资款被被告人闫某某用于个人还债、支付被害人利息、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和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闫某某参与骗取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59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骗取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403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违法所得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4万元、40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受害人。

案例二:

石某、廖某某、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初,被告人石某委托被告人廖某某在武汉负责某产业基金的销售,廖某某委托被告人宋某在孝感地区负责该基金的销售,石某以廖某某、宋某吸收的资金金额按比例支付佣金。宋某利用其湖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采取联系自己认识的一些投资者、指使公司业务员汤某某、李某等人,通过承诺固定回报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电话联系、上门拜访等方式开发客户,先后向冷某某、胡某某、欧某某、汪某、张某某等19人销售该基金,共计吸收资金1084万元。除前期返还本金267.2万元,及兑付的利息10.26万元,给被害人造成800余万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为解决公司资金问题设立公司,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宋某某以某产业资金违规募集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单独或者安排他人通过承诺固定回报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电话联系、上门拜访等方式开发客户,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初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石某、宋某、廖某某退赔各投资人的损失。

法官说法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被告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公司的名义,分别以“投资”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的存款进行“投资”,最后造成投资人巨大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其分别违反了刑法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最后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这些违法行为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再次奉劝各位“投资”者

投资风险大

途径要合法

让我们共同打击“非法集资”!

end

供稿: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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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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