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汇率损失

币圈百科 阅读 3 2023-05-04 13: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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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随着区块链的话题,最近被引起广泛关注。虚拟货币划分有几种,一是就发布的主体来区分,如第一类是游戏币。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的电子币。第三类是比特币。还有一种划分按可兑换或交易的类型,划分为不可兑换的虚拟货币与可兑换的虚拟货币。

其实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划分不能看清虚拟货币的本质,虚拟货币划分还应当另一种划分,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汇率”不变的虚拟货币与“汇率”会涨跌的虚拟货币。

何为“汇率”不变的虚拟货币,就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比例是固定的,比如腾讯的Q币,此类虚拟货币价格统一,不存在跌涨。比如超市发行的内部冲值币,用户向超市冲值,超市给用户一张1:1的虚拟货币卡。比如用户冲值到微信钱包,使用微信支付,这时微信支付也是一种虚拟货币。此类虚拟货币,现实中存在的刑法犯罪相对少一些,如某企业倒闭,无法为冲值的虚拟货币提供服务,牵涉的问题大多为民事纠纷。

何为“汇率”有涨跌的虚拟货币,简言之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汇率”会发生变动。游戏币与比特币就属于此类范畴。此类虚拟货币的特点:

  1. 虚拟货币的涨跌与发行的货币量下成反比,所以发行平台必须控制量比,比如有些平台会限制只能发布1万个电子币进行交易。购买的人多,货币量不变之情形下,“汇率”就会上涨,购买的人少,“汇率”就会下跌。
  2. 虚拟货币要附加“劳动”才能“物有所值”,才能吸引客户来购买。游戏币中通过做任务、“打怪”获得“金币”的过程,是游戏者付出“劳动”的结果。比特币中所谓“挖矿”也同样是附加“劳动值”的过程。如果说吸引他人购买虚拟货币的前提是虚假的,那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是集资诈骗罪等等。

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是希望获得收益,如果说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一成不变的,那么不会吸引投资者购买,正是“汇率”之间存在波动,低进高出,才有可能从中获利而套现。

投放量少与物有所值之间,对于“汇率”会变动的虚拟货币来说,的确很困难。道理很简单,投放量多,必须会贬值,投放量少,制造虚拟货币的人必然无法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欲望会令他们无节制要多投放,而且虚拟货币的制造成本为零。

但游戏币在游戏中能够平衡是因为游戏过程中会消耗虚拟货币,也就是说游戏平台会通过消耗收回虚拟货币,消耗与产生有一定的平衡,所以网络游戏中的“物价”才会保持平衡。但是比特币,只会不断产出,并没有系统回收或消耗来保持平衡,而且比特币的产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劳动附加”,也就是说比特币达到一定的量,可能就会出现贬值。

虚拟货币要实现有人购买,在某种意义上讲对于购买人来说,一定是“物有所值”。如此实现“物有所值”,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游戏币中通过游戏平台的规则,获得的游戏币,出售给其他游戏玩家,某种程度而言这是一种“劳动”所得;第二种,就是如实告之虚拟货币产生的过程,购买者信就买,不信就不买。比如腾讯平台的QQ币,只是提供一种服务,你愿意就买。如比特币通过“挖矿”的方式产生,那么购买者认为值就买,认为不值就不参与。第三种就是欺诈,通过欺诈的方式令购买者误以为虚拟货币有价值,这时虚拟货币成为欺诈的工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虚拟货币是否有价值,有些律师说虚拟货币是有价值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传销犯罪中的虚拟货币,一定是通过欺诈的方式令所谓的“投资者”相信后才会购买的,当然不排除部分“投资者”利用欺诈的涨跌来挣差价。这种欺诈一般表现为如下几种模式:

  1. 编造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接轨的所谓“国家政策”。比如说某某云发行的“五行币”,忽悠购买者几年之内该币要与人民币接轨,什么早买早收益,将来会升值之类的,令无数参与传销的人员损失惨重。
  2. 向投资者编造虚拟货币参与企业经营投资。如编造某平台的电子币与某大企业的股权相挂勾,企业或平台收益的好坏,虚拟货币与投资交易之间发生涨跌。
  3. 编造虚拟货币抗击“世界货币”的谎言,利用人们相互的爱国情怀来支持国内虚拟货币对抗国外的某世界货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虚拟货币只是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工具而已,比如某人诈骗他人说自己手头的某著名画家的字画值1亿,其实该字画是膺品,被害人说被人欺诈,是说犯罪嫌疑人没有告知字画的真实信息或隐瞒了真实的信息。如果说明确告知该字画是膺品出售1亿,仍然有人愿意购买,这就是自由市场,当然有人愿意出1亿购买膺品的实现可能性几乎没有。

所以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虚拟货币没有价值,重点在于虚拟货币是通过编造故事的方式,令“投资者”陷入认识错误,如果谎言一旦揭开,虚拟货币所谓的市场交易价值就会立刻崩盘,如果说膺品还有点价值的话,那么虚拟货币无乎零成本的“制造”,价值可以忽略不计。

参与传销活动罪,通过投资平台,获得虚拟货币,这里的虚拟货币是欺诈他人的工具,如同诈骗罪的中“字画膺品”等一样。如果说虚拟货币有价值,就意味着投资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公平,合理,那么法律制裁这种行为又有何意义?虚拟货币没有价值是因为欺诈的缘故,并非真实的市场交易下的购买与交易。有些办案机关在办理传销犯罪过程中,把虚拟货币认定为被告人获利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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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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