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租赁物范围(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

币圈百科 阅读 10 2023-05-10 15: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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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是农耕文明社会,几千年斗争说到底都是为了土地,中国人对房子这个不动产是有着特殊情感的。但法律上的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当然我们普通老百姓最为熟悉的不动产还是土地和房产。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具体指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限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那么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很多人想当然地就认为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先不急下结论,让我们抽丝剥茧,顺藤摸瓜。 关于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我们先熟悉一下有关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两个重要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注意这里仅指物权纠纷,不包括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则上,不动产专属管辖系指争议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例外的在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④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类“合同纠纷”中,也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在该四类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中,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很多人甚至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模糊不清。

如何理解不动产专属管辖

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个司法判例。(北京案例)

“廖湘宁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6)京01民辖终40号)一案中,一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属于不动产纠纷,二审北京二中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研究所一审诉请的涉案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一审法院以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确定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有误,属适用法律不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撤销、或者确认合同无效,案由通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倾向于认为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李淑兰与张福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9)京03民辖终297号)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政策性房屋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故本案属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如何理解不动产专属管辖

(广西自治区案例)“黄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7)桂03民终2720号)案件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理可做参考:“不动产专属管辖仅限于涉及不动产的部分物权纠纷,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均是债权纠纷。本案诉讼标的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属于债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管辖规定。”谢日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7)桂03民终1419号)一案中,原告诉请确认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无效(已办理抵押登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抵押不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是一般的债权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是不动产专属管辖不正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浙江省案例)“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7)浙民辖终132号)一案中,原告诉请确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嘉兴希尔顿逸林大酒店而产生的纠纷)及后续合同无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此可见,除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外,对于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并不适用前述管辖原则,故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广东省案例)“陈真潮、谢仲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8)粤19民辖终306号)一案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涉《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是关于位于东莞市××××号的土地转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不动产案件的是否必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有了一定认知,还需严格把握以下两点: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不动产,法律对这里“不动产”做了限缩解释,不同于我们生活认为的所有不动产交易,至此不再赘述。第二,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如何适用管辖法院呢,应当做到“物债两分”。①涉及不动产物权归属、变动、物权关系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换言之,只有确认不动产物权效力及归属的案件,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②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关系的,即债权合同产生的纠纷,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的履行和给付等适用一般管辖规定。

因此,绝大多数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均适用一般管辖规定,而并非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如何理解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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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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