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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知识 阅读 3 2023-07-22 0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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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财务朋友来说,股权转让问题通常是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那么,如何识别企业通过虚构股权转让事宜来虚增转让收入问题呢?本期,税觉觉就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祁某等12名责任主体〔2021〕66号)》以及税法相关规定,与各位读者朋友具体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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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成为虚构股权转让事项诱因

2016年开始,华晨集团自主品牌汽车的业绩和利润下滑严重,2017年开始出现亏损。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华晨集团通过转让晨宝(辽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宝(辽宁))、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华瑞)股权方式来完成2017年、2018年度业绩指标,进而导致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虚构股权转让事项1

2017年12月华晨集团与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子公司晨宝(辽宁)51%股权转让给华益新,转让价格为1,925,470,000元。合同约定,华益新应于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向华晨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7年12月31日,华晨集团确认投资收益802,512,779.47元。

虚构股权转让事项2

2018年6月,华晨集团与华益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向华益新转让晨宝(辽宁)剩余49%股权,转让价格为1,849,960,000元。合同约定,华益新应于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向华晨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8年6月30日,华晨集团确认投资收益771,040,317.53元。

虚构股权转让事项3

2018年12月,华晨集团与晨宝(辽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子公司绵阳华瑞100%股权转让给晨宝(辽宁),转让价格为1,949,441,791.19元。合同约定,晨宝(辽宁)应于合同生效后180日内向华晨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8年12月31日,华晨集团确认投资收益1,885,081,638.66元。

经查,截至华晨集团各确认投资收益日,上述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交易均未完成: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且华晨集团未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故上述股权转让收益均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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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行为导致的结果

上述行为导致华晨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虚假,2017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02,512,779.47元,2018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90,896,728.58元。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后,致使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正转负,其中2017年度为-382,109,155.98元,2018年度为-1,333,083,661.6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年度报告、股权转让合同、华晨集团及晨宝(辽宁)等公司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华晨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党委会及总裁办公会决策材料、华晨集团审议股权转让、审议晨宝(辽宁)与绵阳华瑞人事任免及融资方案、审议年度审计报告等方面的董事会决议等董事会材料、华晨集团和晨宝(辽宁)等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该问题证监会认为,华晨集团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华晨集团时任董事长祁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并决策,在华晨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及审议通过年度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晨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叶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设计股权转让方案并组织实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晨集团董事、时任总裁刘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参与股权转让事项的决策,也知悉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在华晨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总裁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及审议通过年度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常务副总裁刘某知悉股权转让的目的,在华晨集团审议股权转让的总裁办公会、党委会会议上签字,其与董事池冶在审议股权转让及年度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在华晨集团审议晨宝(辽宁)、绵阳华瑞人事任免及融资方案的《“三重一大”决策结果背书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华晨集团还存在诸如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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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处罚事项1.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的行为,均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对祁某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30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2.

针对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处以5,100万元罚款;

2.对祁某等处以5万元—30万元罚款;

处罚事项3.

针对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2.对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祁某等分别处以8万元——60万元的罚款。

税觉觉大聪明有话说:

在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案例中,虚增收入手段多为虚增营业收入方式,本案例中的企业通过虚构股权转让收入的手法并不多见。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又该在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税法规定,实务中,股权转让分为非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与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两大类,具体要求如下:

1.非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时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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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息披露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华晨集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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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jo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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