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澳信托2016年年报(华澳信托2019年报)

币圈知识 阅读 3 2023-05-04 13: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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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起通道业务赔偿案!华澳信托卷入非法集资,或损失4600万元

记者 李娜 实习记者 罗丽云 报道

通道业务是信托公司常见的业务,历史上从未出现过信托公司向委托人、受益人等信托利害关系之外不特定的对象承担义务的先例。然而近日,信托史上第一个在通道业务上被判承担赔偿义务的案例出现了。

日前,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华澳信托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存在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某的利益,导致吴某投入信托产品的100万元尚未追回,酌情认定其对吴某的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华澳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吴某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刑事判决书,信托产品标的总额为2.8亿余元,而该资金来源于157名投资者,但是截至案发所有的投资人共计仅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吴某接受赔偿之后,预计投资者们也可能提出类似诉讼,参照20%的标准,华澳信托或面临4600万元的赔偿。

针对华澳信托赔偿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进展,记者致电并致函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公司提起了再次审判,相关内容暂不方便透露。"

2.8亿元信托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

公开资料显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是由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1992年,前身为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9年迁址上海,更名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亿元人民币。

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记者注意到,合同中显示,委托人上海寅浔基于对华澳信托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委托给华澳信托,由华澳信托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信托资金以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进行运用,以获取收益。该信托产品属于华澳信托的通道业务。

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该信托项目不仅资金来源系非法集资,而且为实现融资需求,资金来源方与资金使用方相互勾结。

2013年初,因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红美公司")有融资需求,时任该公司股东之一的陈某某便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等人,在王某等人的帮助下确定了以浙江联众公司为融资主体的信托融资方案。实际上,浙江联众公司也为陈某某旗下公司,早在2007年,陈某某便通过变更注册的方式成立了浙江联众公司,陈某某系实际控制人。

为达到融资目的,陈某某自行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指使浙江联众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伪造浙江联众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授权王某成立并控制了上海寅浔等7家有限合伙企业。

嗣后,陈某某、林某某等人与华澳信托公司在2013年6月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相关《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上海寅浔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作为贷款人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联众公司,辽阳红美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浙江联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6月至8月间,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非法集资2.8亿余元。

而后,王某依照合同约定划款2.8亿元至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贷款给浙江联众公司。浙江联众公司收到后,划款2.53亿余元至辽阳红美公司,划款558万余元至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账户,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辽阳红美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在将近3年的时间,各投资人共计仅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

2016年7月16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后因管辖权限制,2017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沪刑终65号刑事裁定,陈某某、林某某、王某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华澳信托通道业务失责承担20%责任

非法集资案件导致众多投资者的2.3亿余元无法追回,其中一位投资者吴某便将华澳信托告上了法庭。

吴某为什么要状告华澳信托要求赔偿呢?事件起源是这样的,机缘巧合之下,吴某等投资者接触到一位与华澳信托产品有关的宣某某,从而了解到信托投资项目,为核实产品的真实性,专门与华澳信托客户服务人员进行了电话求证,进而充分信赖华澳信托作为专业信托机构而作出的投资决策,最终决定对华澳信托的产品进行投资。

投资过程中,吴某收到了《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募集文件》,文件中显示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募集资金不超过2.8亿元。2013年8月1日,吴某在募集文件中的《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上签名,并按照协议要求向上海寅浔的账户汇款100万元,后该100万元被陈某某等人用于归还辽阳红美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2013年8月3日,"杭州保障房项目"与杭州中楚公司共同向吴某发布了《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成立公告》。公告中载明该项目对接《华澳信托浙江联众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本期募集资金于2013年8月2日正式成立并起息。公司确认吴某认购的金额为壹佰万元正。本项目期限为24个月(可提前12个月结束),自成立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返还本金。

在信托项目进行期间,2013年12月,华澳信托内部还对华澳信托浙江联众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进行了评估,并且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华澳信托出具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中项目风险判断显示,浙江联众财务状况良好,由建设的多项目保障营收稳定;保证人辽阳红美的现金流充足,项目去化速度令人满意,担保意愿正常,担保实力佳。该项目为单一被动管理类信托项目,项目风险可控。

意想不到的是,华澳信托的评估结果遭到了质疑,且被银监局给予了处罚。2017年11月8日,中国银监会出具银监行复决字〔2017〕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包括:"上海银监局已对华澳信托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上海银监局于2015年收到过其他信访人关于'华澳信托·浙江联众单一信托计划'的举报,并在当年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检查。经检查,上海银监局已查实华澳信托在管理上述信托计划时存在对机构委托人未作充分调查,对其委托资金来源的调查流于形式,对该信托计划的委托资金来源未尽到合规审查义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最终,法院审判指出,华澳信托作为"华澳·浙江联众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信托义务。其违反了《信托法》所要求的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法定义务。华澳信托对信托项目管理流于形式,存在信托失责的情况。

此外,华澳信托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存在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投资者吴某的利益,导致吴某投入信托产品的100万元尚未追回。至于华澳信托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比例,法院综合考虑认为,陈某某、王某、林某某等人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吴某等投资者损失的根本和主要原因,吴某自身对其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某等投资者损失,酌情认定其对吴某的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华澳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吴某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刑事判决书,信托产品标的总额为2.8亿余元,而该资金来源于157名投资者,但是截至案发所有的投资人共计仅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吴某接受赔偿之后,预计投资者们也可能提出类似诉讼,参照20%的标准,华澳信托或面临4600万元的赔偿。

华澳信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已提起了再次审判,结果是否会发生改变,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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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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