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信托受益人(信托更改受益人)

一、信托人受益人是委托人自己

我国信托法虽然未有明文禁止委托人设置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提倡这么做:因为这样一来对委托人的【债务】、【离婚】和【继承】的隔离就【不发挥】作用了!

债权人或者继承人、配偶虽不能夺取、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本身】,但可以转而对【受益权】进行强制执行!

二、委托人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往往是自己的家人。

在受托人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子女年龄尚小、或者身后残疾、或者属于挥霍性的类型,都可能遭受到外来的侵害,家族财富可能处于极高的风险中。

委托人通过信托,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益人只能从中得到委托人安排的财产,大部分财产都不在受益人手中,自然就隔离了很多风险。

同时,经过律师的专业规划,受益人的收益权本身也可以设置为:不用于抵债或者继承或者转让,进行起到了隔离风险的作用。

三、受委托对受益人的指定非常灵活,可以随时,不经受益人同意,就可以调整份额、调整顺序、增加或剔除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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