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业务研究(遗嘱信托制度研究)

说到信托,相信很多人对这两个字并不陌生,但要是细问何为信托,很多人肯定答不出来。


要知道,距离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已经过去了18年。然而,大多数人对于信托的概念依旧陌生,即便是高净值人群,对于信托的概念,也多停留在金融机构推荐的理财产品上。

今天,契合继承领域选题,记者带大家重新走近信托。

民主与法制周刊 民法典之话:遗产信托如何推行?

陈凯给第一天上班的志愿者做指导

号外!国内遗嘱信托“第一例”来了

不久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引发业界关注,此案被媒体称为“第一例”国内遗嘱信托可查案例。
先来简要介绍这个“一个男人、两段婚姻、三个孩子”的案例,为方便大家阅读,记者将其中的人物简要化名。
李男在1980年时和李女结婚,1983年他们的女儿李木出生。时间来到2006年,那年李男和钦女有了一个女儿李林。没承想纸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让妻子李女知道了。2012年,李女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此期间,李某和钦某又有了一个女儿李森。


与前妻李女离完婚的李男很快和钦女结婚了,然而这一家子的幸福生活并没有开始。2015年,不到两岁的李森因病去世了,这时李男也被查出患上了绝症。
自知活不了多久的李男,想到李林尚小,钦女也还年轻,他在去世前的10天前自书了一份遗嘱。遗嘱中也提及与前妻的大女儿李木、他的大姐李大姐、大哥李大哥、小弟李小弟。
不过,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不严谨的遗嘱文书写作,为日后李男遗产的继承纠纷埋下了伏笔。


先看看李某的遗嘱的大致内容:
(一)财产总计:
1.元普投资500万元(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
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元。
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二)财产处理:
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元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男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
2.剩余350万元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元房屋及其他资产约1400万元,成立“李男家族基金会”管理。


(三)财产法定使用:

1.妻子钦女、女儿李林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林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女、李大哥、李大姐、李小弟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


(四)以后有补充,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
财产的管理由钦女、李大哥、李大姐、李小弟共同负责。新购650万元房产钦女、李林、李木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相对于大多数人,李男为妻女、兄弟姐妹规划打算的良苦用心实属难得,然而这份经过他深思熟虑的遗嘱,却因为法律上的不严谨,而导致他的大女儿李木对遗嘱内容的不认可,将其他人诉至法院。
最终,上海法院经过审理,虽然认为李男的遗嘱不太严谨,但认可了其内容符合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要求。


遗嘱信托是跨越信托法与继承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设立遗嘱信托应当同时符合二者的规定。但我国遗嘱信托仅规定在信托法中,现行继承法没有就遗嘱信托进行规范,法律规则之间无法衔接,甚至存在断层和冲突,这是立法实践层面面临的最大挑战。
另外,记者注意到,设立遗嘱信托的遗嘱既要符合继承法的要求,还要符合信托法对信托文件的要求。遗嘱人往往在一份遗嘱中表达其关于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等问题的意思表示和财产安排,且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经死亡,因而遗嘱的效力和解释常常是继承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中,司法机关经与当事人协商,由当事人作价购买需要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并将出让款纳入信托由受托人管理。本案法官以娴熟的专业水准和技能创造了我国若干个民事信托审判领域的“第一例”,这种操作巧妙地实现了多重利益保护,为今后处理该类信托财产提供了思路,对信托回归“普通大众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的本源,相信将会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

民主与法制周刊 民法典之话:遗产信托如何推行?

敲重点!遗嘱信托如何避坑?

中华遗嘱库公益推广部负责人陈瑾告诉记者,今天我们所说的信托,就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信托的基础就是人际信任,因为信任,所以托付。遗嘱信托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委托人生前所立遗嘱,由受托人在他死后管理这些遗产,并使受益人受益。


从法律定义上,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
简而言之,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也恰恰是这一特点,让遗嘱信托成为最易让中国人接受的信托方式。”陈瑾说。
回到此案,一审中,李木曾提出父亲遗嘱中说明购买一套650万元的房屋,目的是“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李木认为此句话存在歧义,钦女作为李男的妻子,不应该享受此套房子的继承权。而“永久不得出售”只是李男的心愿,实践中无法实现。


细心的人可以发现,诸如此类的瑕疵在该份遗嘱中还有许多。从效果来看,这份遗嘱差点就无法实现委托人李男的心愿。
陈瑾说:“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是一份不合格的遗嘱。”


同时,本案中李男在2015年8月1日所立遗嘱,距离去世仅10天。此时李男的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质疑,也是许多继承纠纷判断遗嘱效力的主要争议点,容易遭到诟病。
此案中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官并未纠缠于此问题,但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法官都会如此认定。因此,订立一份合法无瑕疵的遗嘱是确保遗嘱信托后期顺利执行的必要保证。

这也就牵出遗嘱与遗嘱信托之间的最大关系:遗嘱信托的内容首先是一份遗嘱,没有一份合法无瑕疵的遗嘱就无法谈及遗嘱信托。

民主与法制周刊 民法典之话:遗产信托如何推行?

中华遗嘱库,更新了解下!

业内人士从专业角度分析,因为遗嘱信托的财产交付是在委托人身故后,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管理框架下,要实现身故后的财产转移非常困难,通常需要得到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和受托人的互相配合,否则受托人无法取得财产。
这是不是意味着,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稳妥地诉诸遗嘱实现信托功能的愿望落空了呢?
实则不然,如前所述,一份合法无瑕疵的遗嘱可比作遗嘱信托被法院认可的通行证。
说到这里,熟悉我们杂志的读者,可能会想到一家公益组织——中华遗嘱库。


《民主与法制》周刊曾在2018年第8期,浓墨重彩地介绍了中华遗嘱库自成立以来五年的风雨历程,刊后收获诸多好评。
2019年11月21日,中华遗嘱库广东分库成立四周年新闻发布会在位于越秀区的五羊新城明月一路60号举行。此次发布会上,中华遗嘱库再推一项情感服务项目——“亲情录像”。据悉,此项目为全国首推,至此中华遗嘱库共推出了幸福留言、幸福留颜、遗嘱体验日、遗嘱宣读等五项情感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了遗嘱全体系服务。


对于遗嘱信托服务,中华遗嘱库有没有做好应对准备呢?
中华遗嘱库创始人、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凯表示,中华遗嘱库已经对接了调解和执行机构,这样可省去许多麻烦,有效协助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
不仅如此,中华遗嘱库的遗嘱管理系统作为事务管理系统,具有完整的事务管理流程,可适应委托人的个性化事务管理的需求。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作为专业遗嘱机构,主要是为当事人制作登记遗嘱,协助受托人接管财产,同时进行事务性管理,并非受托人。信托公司则可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实现委托人的财产保值增值。
“因此,专业遗嘱机构与信托公司在遗嘱信托中的关系,是互相配合的关系,一方担任遗嘱服务的体系化平台,另一方则适合担任受托人角色。”陈凯说。


陈凯还为记者更正了一个错误认知:遗嘱信托并非只是高净值人群专享。
就如遗嘱信托“第一案”,李男的财产中理财以及证券资产折成现金再减去一些费用损耗,可能达不到许多银行或信托公司最低1000万元的家族信托门槛。但是随着此案的发生、曝光及讨论,对于资产总额不高的市民来说,将自己的财产办个遗嘱信托已经不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遗嘱信托适用哪些人群?陈凯向记者作了详尽介绍。
首先是那些不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后立刻分掉,而是想通过符合自己意愿的管理、使用方式实现财产分配,达到财产使用周期长的目的。
其次适用于继承人无法掌控遗产的人群,比如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举个例子,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孩子继承财产后因为对财产没有管理能力,可能导致财产被另一方父母控制。如果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委托人可以按照遗嘱信托内容授权自己信任的人对其财产进行适当管理,直到子女成年。”
另外,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不一定是信托公司,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


“现如今,我国普通家庭的财富积累数额已经非常庞大,很多家庭持有房产、股票(权)等非现金资产,对于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增大,这促使遗嘱信托必须要从立法、管理层面加快进程。”陈凯说。

法典出台在即,主任有话说!

对于民法典继承编二审稿的草案,如果打分的话,陈凯给出了85分的高分。
他告诉记者:“从建议角度,我认为对现行继承法不应作大幅度的修改。原因很简单,原有的法律规则已经深入人心,现在如果作大的修改,第一增加普法难度,第二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导致新法旧法衔接的麻烦。”
陈凯紧接着提出,做一些顺应时代发展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比如说,新增打印遗嘱、增加旁系血亲的继承权、明确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的制度等。


“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最大的难度区别在于笔迹鉴定,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受胁迫、是否神志清楚,其死后现实层面很难确认。自书手写遗嘱的好处在于,书写人是否处于受胁迫状态,神志清不清醒,在笔迹鉴定上,很容易辨别。”
对此,陈凯强调,打印遗嘱的出现,是顺应时代需要的。“立法要尽量压缩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距空间。如何证明争议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打印,见证人是充分证据,也增加了促进专业机构参与进来的空间。”


在陈凯眼中,我们现在处于历史特殊时期,立足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成绩。民法典既是对取得成绩的确认,更重要的是面向未来,因此至少要具备应对未来二三十年的前瞻性。虽然无法对未来作出详细的规范,但至少在基本原则和制度上起到支撑作用。
“例如虚拟财产,现在的社会中,虚拟财产还在变化中,共识还没有形成,技术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想让法律对未来的很多事情作出预判,尽善尽美是很难的,但是民法总则还是在法律层面对虚拟财产这类新兴事物的保护地位予以确认,这是值得鼓掌的。”


另外,陈凯提到了纳入遗嘱保管、传递、宣读的建议。“在国外,遗嘱的保管、传递、宣读与遗嘱的订立同等重要,可惜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看到它们的出现,这是应该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要认可家庭领域的仪式感在解决家庭矛盾问题上的威力,法律人容易只站在法律角度看待问题,站在社会学角度来看,明确、倡导遗嘱宣读仪式,会更容易缓解家庭内部的遗产争夺矛盾。遗憾的是,目前既缺乏重视,又缺乏研究。”
跳出具体的法条研究,陈凯认为,法律在理念导向上还需要“下功夫”。
有句法谚是:“法律不要过多介入人们的生活,否则将会失去它的威严。”对此,陈凯极为赞成。


“家庭领域,法律决不能不涉入,像对待家暴问题。但是,在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家庭生活中,法律如果非要一刀切,最后一定会沦为笑话。‘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句话一定没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句话也没毛病。这个社会最大的特点是什么?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所引起的思想、家庭格局、人际关系的变化,都是深层次的、根本性的。这导致在家庭领域,很多问题上我们整个社会都是没有共识的。”
陈凯经常跟人们举这个例子:在家长里短等生活问题上,一个上海人跟一个四川人的看法肯定不同;一个南方人跟一个北方人的认知也绝对不同。“法律一定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且我们的法律要倡导当事人自己主动去作出决定。现代的法治理念,要废除‘等靠要’这种‘包青天’式思想,等法律裁决、靠法律申辩、要法院给个说法。这是国人传统思想上的一个大问题。”
因此,他主张,法律既要有基本规则,但是也要提倡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务提前安排。


在中华遗嘱库工作这么多年,看到、听到那么多因遗产问题面临分崩离析的家庭,陈凯深知一份真实、有效、无瑕疵的遗嘱对于这个家庭的重要意义。
我们说遗嘱、聊遗嘱,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遗嘱可能面临的尴尬境地。没有遗嘱,容易导致纠纷,说明遗嘱有一个定分止争的功能,可以降低隐患。但这个功能是建立在遗嘱真实有效、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如果遗嘱本身存在瑕疵和漏洞,不但不能定分止争,反而容易挑起纠纷,激化矛盾。
在这一问题上,陈凯给出了他的建议——鼓励大家借助专业人士或者机构之力订立遗嘱,促使大家达成更规范的遗嘱文本。

说也说了,聊也聊了。对于遗嘱或是遗嘱信托,大家有什么新的体会吗?
生老病死,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回避。如何将情感寄托真实传递下去,这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却是一个常说常新的不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