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 融资(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

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控制未来全球气温升高和衍生的气候风险,各国支持绿色发展、加强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政策工具呈现多样化趋势。

我国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能源结构转型任务艰巨;跨地区、多部门协调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能力不高;全国碳市场交易总体还不够活跃,棕色资产界定标准不明确,转型金融滞后于绿色金融,货币政策审慎管理与气候风险管理不匹配。

为综合运用宏观政策工具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我国应完善财政政策对气候转型的政策支持,货币政策应继续深化绿色金融发展,构建转型金融框架体系,强化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信息披露,不断丰富应对气候转型风险的货币审慎工具,提高国内多部门协调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气候风险审慎管理的国际合作。

要实现《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全球需在21世纪50年代初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同时还需大力控制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IPCC WGI, 2022)。各国需从供给和需求两侧采取综合措施,在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等领域实现重大转型,推广工业、运输业、建筑业使用低碳、零碳能源,强化农林业以及城市地区碳吸收和碳储存能力。减缓全球气候恶化的重大转型产生了巨大资金需求,金融体系在规范和引导资金精准流向气候适应性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气候变化风险是一种新型的系统性风险—“绿天鹅”风险,退化的生态环境与不可预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反应之间可能发生复杂连锁反应,并引发下一场金融危机,对金融系统造成严重破坏(Boton et al., 2020)。

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特指气候变化以及人类减缓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作用于金融领域形成的相关风险。气候变化首先产生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前者指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损失,后者指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减碳政策以及改变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损失,两者通过各种途径影响金融资产和负债,进一步演变为由气候变化导致的危及金融系统稳定的各种金融风险(IPCC WGIII, 2022)。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导致金融业务风险暴露,具体表现为经营风险、银行贷款风险、信用风险、保险业务风险、资产重估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汇率市场风险、法律责任风险、声誉风险等多种风险类型使得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具有长期叠加性、不可预测性和衍生多样性,在时空行业分布上具有显著差异性。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给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挑战,亚待深入研究前瞻性的政策组合并采取协调的集体行动,以在气候变化时代保持金融长期稳定。本文集中分析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宏观政策工具,指出发展绿色金融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

综合运用宏观政策工具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


为了控制未来全球气温升高和衍生的气候风险,各国支持绿色发展、加强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政策工具呈现多样化趋势。

1.公共政策。多数国家都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我国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加大环保、节能和低碳的执法力度。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后,国家实施了严格的环保督查,严厉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在能源方面,出台了《节能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在低碳方面,《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同时,也明显提高了环保、节能和低碳标准。2019年起,生态环境部先后修订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0余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了行业的覆盖面和针对性,进一步明确了控制要求,增加了大气环境监测项目。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也都将降低能耗和污染减排内容纳入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负责人问责制。

2.财政政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E)将支持绿色发展的财政政策工具分为价格政策、支出和投资、公共担保三大类。(1)价格政策。价格政策以碳定价为核心,同时包括缓解行动补贴、低碳投资补贴、利率补贴、税收减免等内容。碳定价机制包括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体系(ETS)两种形式。截至2022年4月底,全球有68个明确的碳定价机制,还有3个计划实施。其中包括37种碳税和34个ETS。这些机制所涵盖的司法管辖区(国家/国家集团/省份)占全球生产总值(GDP)的70%以上2021年碳定价机制获得的碳收入为840亿美元,其中ETS收入占67%,碳税收入占33%。从全球范围看,碳价仍然过低。2021年碳价从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美分到134美元不等,超过60%的碳定价机制确定的碳价仍低于10美元,达到《巴黎协定》温控目标建议价格范围的碳定价机制覆盖的碳排放量不到全球排放量的4%。2021年7月,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包括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邢丽等,2022)。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年覆盖的碳排放范围达到4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重超过30%,这也是全球碳定价政策覆盖的碳排放比例从2020年的15.1%上升到2021年21.5%的主要原因。(2)公共支出和投资。公共支出和投资工具包括直接公共投资、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和公共投资基金。虽然公共投资只占缓解气候变化投资的一小部分,但公共投资可以引导私人投资。欧盟倡导政府绿色采购,鼓励成员国采购绿色产品,且应达到绿色合后的50%以上,此举较大程度推动了资金流入环保产业,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美国2005年颁布了联邦采购规则:可持续采购》,推动各级政府建造或使用了超过50万幢绿色节能建筑(马骏等, 2014)。加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产生了明显的溢出效应,不仅增加了公共部门对低碳工业产品的需求也拉动了私人部门的环保消费(Simcoe and Toffel,2013)。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也有相似作用,可以锁定使用的能源组合类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锁定碳排放(Krogstrup and Oman,2019)。而我国财政支出中的节能环保支出近几年有所减少,2020-2022年分别为6317亿元、5536亿元、5396亿元,今后还需要设法保持规模增长。(3)公共担保。公共担保能够以最小的财政成本降低项目开发商、金融中介和储户的风险感知,有助于确保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公共融资和填补低碳投资缺口(IPCC,2018)。例如,美国农业部农村能源计划(REAP)为农民和农村加工企业提供担保性贷款,帮助其购置可再生能源系统。公共担保还有助于扩大在发展中国家的低碳投资,并可帮助寻求大规模且可持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例如,国际金融公司对我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以国际第三方资金带动商业银行共同出资分担损失资金。

3.金融政策。很多国家通过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政策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抑制环境污染。(1)绿色贷款。绿色贷款的应用最普遍,主要是指银行为企业的环保项目提供比较优惠的利率或其他便利,或者限制企业进入具有负面环境效应的领域。赤道原则(EPs)是当前全球自愿性绿色信贷原则,在该原则下,银行更愿意为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目前我国已经有兴业银行、江苏银行等9家先后采纳EPs的银行。我国也出合了多个鼓励绿色信贷的规划政策,例如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绿色信贷指引》等。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已达19.55万元,同比增长40.4%。(2)绿色债券。绿色债券通过债券市场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筹集成本低、流动性强、长期稳定的资金。针对绿色债券标准、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2022年7月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明确了绿色债券定义及四项核心要素,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应100%用于绿色项目,实现了与国际绿色债券标准接轨。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我国发行绿色债券金额达8936.3亿元,同比增长62.4%。为培育更大规模的绿色债券市场,降低绿色金融的融资成本,需要在标准制定、信息披露、激励约束机制、产品创新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3)绿色保险。多国通过环境责任法律强调“污染者付费”,明确污染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就是指由于污染环境,将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对象,这样可以帮助企业提供赔偿和修复环境,并且对某些行业采取强制保险,从而将环境成本内化,减少环境风险过大的投资行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为强制投保险种。

信息披露要有助于改善气候风险的定价和透明度,国际上已经开展了不少将气候风险纳入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讨论。金融稳定委员会(FSB)2015年创设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2017年TCFD建议中央银行在支柱三中纳入影响金融运行的气候环境信息(TCFD,2017)。部分国家已开始在宏观审慎框架中考虑气候因素。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的绿色债券与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银行持有的绿色资产越多,在MPA中得分越高,能获得的监管激励就越多。欧洲央行制定的《气候环境风险指南(草案稿)》,要求金融机构将气候环境风险融入到现有审慎风险管理当中,增加金融机构有关气候和环境信息的披露,提高应对气候环境相关风险的透明度。英格兰银行和英国审慎监管局要求英国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评估不同气候情景下(包括物理风险和过渡风险)的压力测试影响(Bank of England, 2019),以协助开展气候风险管理。但是否将气候因素引入资本要求还存有争议。Schoenmaker等(2015)建议可对特定的碳密集型资产赋予较高的风险权重,降低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的融资意愿。不过也有部分研究质疑这种做法Batten等(2020)认为资本要求是对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约束,如果用来反映环境外部性,可能会削弱原始监管目标。对低碳领域放松监管要求可能会导致相应机构缺乏足够资本维持安全和稳健。如果监管政策收紧碳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敞口,可能导致这些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低碳转型投资能力下降此外,原本《巴塞尔协议皿》对长期项目融资设定了更高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而环境可持续性投资,特别是绿色基础设施项目需要长期资金,此举可能会削弱对相关领域的融资支持。

情景分析法是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宏观经济及金融体系的重要工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ES)以及英国、欧盟等经济体在探讨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情景下的压力测试的经验较为成熟。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发了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模型(张红力等,2016)。2020年NGFS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气候情景分析指南》提供了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框架,对自然灾害和行业变化影响的各个变量进行量化细算,得出不同情景下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两种模式所对应的银行信贷端和负债端面临的资产估值波动变化(NGES,2020a)但是气候变化情景下的风险压力测试方法也有一定局限性,该方法无法避免金融体系遭遇的绿天鹅事件,未来在具体应用评估气候金融风险时,该框架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Bolton,et al.,2020)

随着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相关性日益增强,中央银行不断丰富绿色金融的货市政策工具。

1.完善传统货币信贷政策。目前已有中央银行考虑通过采取差别准备金、差别再贴现率和信贷配额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绿色领域。(1)差别准备金。部分中央银行考虑将存款准备金要求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中的“含绿量”挂钩。对持有绿色资产较多的金融机构确定一个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以此拉动绿色投资。黎巴嫩能源保护中心为从事可再生能源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项目颁发证书,如果商业银行为这些项目融资,黎巴嫩中央银行将降低其存款准备金要求。(2)差别再贴现率。部分中央银行考虑,如果商业银行给绿色项目或企业提供融资,可以向中央银行以较低利率申请再贴现。(3)信贷配额。为限制碳密集领域信贷扩张,可对碳密集及相关资产风险敞口集中度设定上限,还可利用窗口指导的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绿色领域。例如自2016年起,孟加拉中央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将其贷款组合中至少5%的资金投向绿色领域。(4)碳减排支持工具。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以减少碳排放为导向,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1月8日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该货币信贷工具旨在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自担风险、自主决定向碳减排领域的各类企业提供碳减排贷款,该工具具有结构性降准和降息的效果,会对碳减排市场发挥补缺口、隆成本、调结构的功能。

2.央行实施绿色资产投资。有观点认为,在央行资产购买操作中嵌入可持续发展标准,可以促进经济低碳转型。常见的方式有绿色量化宽松、抵押品管理、外汇储备管理、央行管理养老金计划等。(1)绿色量化宽松。中央银行实施量化宽松政策时,如果减少购买碳密集型金融资产,增加购买绿色资产,可以形成良好导向作用,抑制高碳金融资产,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为低碳转型提供额外融资。但是质疑的声音也颇多。首先,绿色债券市场不够发达,绿色债券仍是一个新兴的投资品种。其次,当前绿色债券评级较低,购买此类债券可能降低央行资产组合质量。第三,将资产购买与低碳资产条件挂钩,可能会限制可购资产的范围,降低量化宽松的效用(Krogstrup and Oma,2019)。(2)抵押品管理。商业银行更倾向于持有属于中央银行合格抵押品的资产,如果将绿色债券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更多地投资绿色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将符合条件的绿色债券与绿色贷款纳入货币政策合格抵押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支持力度。(3)外汇储备管理。部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外汇储备支持绿色金融发展。例如,香港金管局在外汇储备中优先考虑绿色与环境、社会与治理(ESG)投资,并确保其长期风险调整回报与其他投资相当,还要增加外汇基金中的绿色债券组合:瑞典央行决定不再支持“气候不友好”的债券发行者,并已在外汇储备投资中剔除部分州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尽管部分中央银行将绿色金融资产视作外汇储备管理工具,但是绿色债券能否作为储备资产,取决于未偿还余额、风险收益比等因素。目前全球绿色债券发行与未偿还余额规模较小,限制了其作为央行储备资产的能力。(4)央行管理养老金计划。部分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管理养老金计划时也将绿色可持续因素纳入考虑。例如,法兰西银行的员工养老金管理遵循负责任投资原则进行投资,不允许将养老金投向涉煤资产:欧洲央行要求负责员工养老金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者签订负责任投资协议,在股权投资决策中纳入ESC因素,挪威央行对自己管理的政府养老基金设置ESG标准,并拒绝投资给可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

综合运用宏观政策工具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


随着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其对自然生态系统已经产生不利影响,并不断向金融领域蔓延,引发的有关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碳排放总量为全球第一,但人均能源消费还有很大增长空间。2019年中国人均一次能源消费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50%,随着我国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来能源需求将会持续增长。现在我国碳排放占比最大的部门是发电和供热行业,其次是制造业。根据国际能源署2020年的统计数据,我国2030年实现碳达峰时的碳排放水平大约为100亿吨,而英国实现碳达峰时的碳排放水平约为6.3亿吨,我国从2030年碳达峰到2060年碳中和用时30年,而英国从1973年碳达峰到2050年碳中和用时77年,因此我国要完成碳减排的时间紧、任务重。此外,在2020年我国的能源结构占比中85%是化石能源,其中煤炭占58%,石油占19%,天然气占8%,从化石能源向非化石能源结构转型的难度非常大。按照世界银行(World bank,2022)的测算,我国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要达到37%,2060年则要达到80%以上。

为了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而出现的经济增长受挫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所面临的最普遍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将高碳高排放行业作为经济发展支柱的地区,为了完成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而过早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地方政府必然会对污染不达标的行业企业进行强制关停,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能源断供、拉闸限电和经济增速下滑。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即使要求企业对减排技术进行低端升级改造,暂时可能完成2030年碳达峰任务,但随后带来的碳排放,仍然会增加实现2060年碳中和的难度。在部门协调不到位、金融监管模糊的状态下,地方政府存在突击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绩观,将绿色金融庸俗化,部分应对气候变化任务的责任主体打着发展绿色金融的旗号会占用太多的公共资源和成本,“漂绿”和“染绿”项目浪费公共资源。

目前全球75%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与发电、运输、工业领域的化石燃烧相关,所以气候变暖虽然是全球问题,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动因却在少数,主要集中在石油公司、汽车行业、大型制造业等(Harvey,2020)。因此,应对全球变暖最现实和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促进化石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型。目前虽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交易总体还不够活跃,日交易量和交易活跃度较低迷,波动性较大。目前仅有少数行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碳市场还未形成反映碳排放综合社会成本的碳价信号,对企业减排和低碳融资的激励约束作用不足。

欧盟已经发布了绿色金融分类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目录,但是国际上还没有对棕色资产进行科学界定,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权重也没有考虑绿色资产和棕色资产的差别。对许多高碳企业来说,即使有可行的低碳转型项目,但因达不到“纯绿”要求,很难获得绿色金融的支持。2019年OECD提出“转型金融”概念(Piemonte,et al.,2019)。转型金融主要针对“棕色”领域转型提供资金支持,补充覆盖煤炭、钢铁、水泥等高碳领域,并辅以较高的信息披露与转型关键指标要求,引导和督促“棕色”领域的转型发展,加速全社会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进程。我国转型金融刚刚起步,目前主要包括转型债券与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转型金融发展滞后于绿色金融。

首先,二者的期限不一致。货币政策往往是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在流动性管理工具方面的支持,这就决定了货币政策工具一般仅能起到短期效果,而气候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却具有长期性(Batten et al.,2020)。其次,政策目标会出现冲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可能是出于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需要,但是如果货币投放过多,又会引发物价上涨,形成资产泡沫甚至是通货膨胀,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不稳定(Campiglio et al.,2018)。第三,货币政策工具严重不足。传统的货币政策主要是要维护物价和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专门为了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来实施货币政策,就面临缺少针对性更强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2020)。因此,中央银行在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过程中,应该以自身政策目标为前提,不能以牺牲央行维护物价和外汇稳定目标为代价,而是要考虑与财政和税收政策相结合,共同发力,促进绿色发展转型。

综合运用宏观政策工具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


为了减缓全球气候变化风险对金融体系造成的潜在冲击和负面影响,金融体系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中央银行更需要做好相关制度设计,防止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中央银行成为“气候救援的最后贷款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

一是完善我国碳定价机制,允许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有序优化完善碳市场机制,扩大碳市场配额企业覆盖范围,鼓励金融机构进入碳市场,开发碳市场相关的金融产品,为应对气候变化物理和转型风险提供避险工具。二是加强碳定价国际对话与合作。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确定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并计划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议设定国际碳定价下限;美国和欧盟拟议的《钢铝贸易碳基部门安排》,通过双边贸易协议缓解碳泄露。我国应针对国际碳定价问题的这些新动态,研究其防止碳泄漏和鼓励超越国界的碳减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坚持在联合国主渠道下加强气候合作,做好应对国际组织倡议的政策储备,强调“自愿减排”,加快完善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双碳”目标实现。三是综合运用缓解行动补贴、低碳投资补贴、利率补贴、税收减免、公共环保支出和投资、公共担保等财政政策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资金支持。

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和普及绿色文化理念,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绿色投资意识。优化绿色金融的各种绿色目录,包括减少空气、水和土壤污染或者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的新能源或者能效投资项目。发挥金融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防控气候风险的引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积极开发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资产证券化等绿色产品,探索碳金融、环境责任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推动绿色指数、绿色基金等产品开发。

NGFS(2020b)已提出中央银行应该明确绿色、非绿色、棕色、非棕色的资产标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尽快制订棕色资产的标准目录,帮助金融机构识别转型风险,促进转型金融发展。在产业层面,我国需要发挥产业和环保政策导向作用,有序退出淘汰高污染产能,引导资源要素向产出效益高、环境效益好的企业集聚。金融层面,需要加快构建转型金融框架体系,明晰转型路径、制订明确的转型标准、披露要求以及激励措施。创新转型金融产品体系,鼓励发展支持低碳转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夹层基金,引导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机构更多参与转型金融活动。鼓励政府担保基金积极开发支持转型活动的担保产品,为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和转型项目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相关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兼并重组的直接融资工具。

具体可以要求企业及时披露气候环境风险的相关信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及时披露其与气候环境有关的投融资和风险管理信息。目前对于是否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框架还存在争议。考虑到一些常用指标和方法仍在不断完善,可以强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敞口,但是披露内容应该足够灵活,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纳入气候因素,并对货币相关工具进行调整和校准。在资产工具方面,首先明确绿色资产和棕色资产的分类标准,然后整理两类资产的信贷违约率数据,在评估方法一致的情况下,合理分配绿色资产和棕色资产的权重,对风险调整后的风险资产进行加权计算。在资本工具方面,根据银行绿色资产来设定不同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标准,对绿色指标完成较好的银行可以降低其逆周期资本缓冲条件,在计算银行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指标时,按照风险调整后的风险资产进行加权测算。在结构性工具方面,设置棕色贷款集中度,根据不同行业和部门的碳密集程度,设立差异化的棕色贷款占比上限,限制信贷资源向高碳行业流动。同时控制棕色信贷的贷款价值比和偿债收入比等指标,防范棕色资产风险产生的系统脆弱性风险。

分行业确定气候风险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路径、约束工具和风险评估措施等,综合考虑能源供求平衡、劳动就业转型、国际能源价格等宏观环境和政策调整因素,合理设置风险评估、压力测试等模型参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候环境风险分析平台,加强行业、地区、企业数据的共享,在协调一致的规范政策激励配合下,不断向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转型。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工具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可能重叠,也可能相互打架。为确保政策组合的有效性和效率,有必要加强政策协调。可以参考法国成立高级气候委员会的做法,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成立相关协调机构,评估公共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的效率及一致性,加强各政策领域协调,深入研判并及时处置气候相关金融风险。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需要各国协调的重大政治议题,只有在国际社会达成谅解一致的前提下,气候变化应对才能有实际效果。积极参与IPCC、世界银行环境规划署等国际平台的气候谈判,促进全球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综合性、适应性、共生性合作原则以及数据驱动和动态规范的方法,就绿色标准、可持续性目标、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气候风险评估方面开展一致性行动,并应用不同的ESG风险分析。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细化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路径和责任,争取更多国际气候投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