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ito阶段

主持人按


时代变局下的国际经贸规则变革


主持人:赵宏


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受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整体上升的影响,国际经贸秩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调整;在此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之变革是对现实的回应。对于这种变化乃至变革的范围、动力、路径、成因,特别是其所依托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及其演进规律,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和把握国际规则变迁的特征与趋势,迎接时代变局下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变革带来的挑战,是中国国际法和国经法学者的使命。本组文章系在2022年9月28—30日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变革时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发展与改革研讨会》基础上形成的一组关于新形势下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的专栏文章,共有五篇。


《新时期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国际法理论问题》一文中,赵宏教授论证了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改革的目标与宗旨、动因与路径,认为从总体上观察,国际经贸规则朝着更加公平、公正与合理的方向前进符合历史发展的进步规律。在反思影响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国际政治、经济与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上,赵宏教授针对现有国际法理论为西方世界主导的现实,探索提出具有东方思想色彩的、旨在更多反映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法理论的初步构想。


张乃根教授《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政治经济学思考》一文中,论述了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在不同领域“变与不变”的整体态势,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了世界经济从“国际经济”、“全球经济”到“无边界经济”的三个发展阶段,指出其作为经济基础对作为上层建筑的国际经贸规则的根本作用,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巨大反作用。张教授指出美国为维持霸权地位转向单边主义贸易政策、削弱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社会经济基础具有消极反作用,而中国通过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发起成立新的国际金融机构”、“携手共建地区与国际安全合作体系”,正在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积极变革,日益体现正向的政治引导力。


《制度变革与理论解说——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嬗变》一文中,车丕照教授首先提出国际经济法的原则未变,变化出现在制度与规则的某些层面(如适用范围)以及国家对国际经济法遵从的改变。文章以“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为主线,回顾了18世纪以来国际经济法理论嬗变的历程,指出“二战”后“公司责任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代际公平理论”以及“反全球化思潮”对经济自由主义带来的冲击,提出未来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很可能转向以节制资本为主要特征的“有限自由主义理论”的预判。


何志鹏教授《全球化、逆全球化、再全球化:中国国际法的全球化理论反思与重塑》一文中,着重从中国学者的视角提出对全球化实践的理论观察,特别是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学者围绕“法律全球化”展开的历史论辩,同时在批判传统西方国际法理论/理念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路径,引人深思。


徐崇利教授《美国贸易政策及法律策略之变:样态与机理》一文中精当地梳理了美国从奥巴马到特朗普及至拜登政府的贸易政策转变的基本逻辑与制度构建,提出美国贸易政策从“新自由主义”、“攻击性保护主义”到“再入嵌自由主义”的演变,以及相应采取的“规则升级”、“规则修正”和“规则重构”的不同法律策略,揭示了反映市场法则的“实力界定收益”原则在战后美国自由主义国际贸易政策中随美国实力变化出现的反转,提出厘清晚近美国政策及法律策略转变的样态与机理,是进一步探讨中国应对之道的前提。


本专栏旨在:第一,客观地反映我国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学者对变革时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的思考和研究现状。第二,促进对该问题的学术交流和争鸣,旨在提升国际法学者在新形势下的理论自觉和学术奋进,在相关领域为民族复兴、人类发展与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中法评】赵宏:新时期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国际法理论问题

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视野来观察,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改革的历史脉络、目标、宗旨、动力、路径,及其所依托的理论基础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朝着更加公平、公正与合理的方向前进成为历史的必然,多边舞台应当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变革的主渠道,对当前个别发达国家采取单边行动冲击、损害和影响国际经贸规则的各种迹象应予以高度关注;在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核心地位的同时,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应积极运用“一带一路”倡议、双边和区域贸易合作机制,主动推进建设“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实践进程。


在回顾和反思以往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具有东方思想色彩的“新自然法理念”、“基于大陆法传统的实证主义国际法学”、“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集体主义国际法学”、“围绕人类共同命运的新历史主义国际法学”和“比较国际法学”的初步理论构想,以促进学术交流、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作出贡献。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思想栏目(第66-85页),原文26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目次


一、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变革的目标与宗旨

(一)何谓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是否存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如何实现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动因与路径

(一)动因问题

(二)路径问题

三、国际经贸规则变革基础理论的反思

(一)经济学理论

(二)国际政治理论

(三)国际法理论

四、发展与构建新时期国际法理论的探索

五、结论



自法诞生以来,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制度与规则不断发展和变革的历史。变是永恒的,不变是相对的。国家形成以来,国际法与国际规则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演化,始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受世纪疫情、俄乌军事冲突、科技和产业革命、大国竞争等因素影响,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对于变革的原因、内容、方式和依托理论(为何变、什么在变、如何变、变的依据等)各方看法不尽相同,但是,相较于过去几十年相对稳定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蓬勃发展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国际关系中最活跃的国际经贸关系及国际经贸规则正在发生剧烈震荡,则是业内人士共识。


在时代变局下,国际法学者有必要对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改革的目标与宗旨、动因与路径,所依托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理论,进行客观的理性思考和研究,以期回答“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将如何改变”的历史之问和时代之问,努力做好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和准备,以迎接大变局下国际法和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变革所带来的挑战。


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变革的目标与宗旨


著名国际法学者阿尔弗雷德·菲德罗斯(Alfred Verdross)指出,“哪里有往来,哪里就有法”。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因国际经贸交往而产生,并为国际经贸交往提供国际制度和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预见性。如果说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构成国际习惯的国际经贸惯例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偶然性,那么对于通过国际条约、协定等国际造法活动生成的具有约束力的现代国际经贸法律规则而言,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和改革则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和目的性,正如《联合国宪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公约之序言所宣示的目标与宗旨所言。


因此,对于时代变局下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和改革,探寻并确立发展和改革国际经贸规则的目标与宗旨则是一项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国际经贸交往提供一种稳定的秩序可谓是国际法的基本功能,而这一秩序是否能够实现普遍的公平与正义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换句话说,法律规则虽然可以造就某种秩序,但这一秩序能否实现普遍的公平与正义则需要经过一定的考量。质言之,实现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秩序是国际法追求的更高层级的理想和目标。这也符合作为“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准则”的自然法所追求的人类“理性”。


从国际法史学的角度,我们看到,西方学者逐步摆脱了国际法起源的西方中心论,开始承认在人类古代时期,古埃及、两河流域、中国、印度等古老文明之间的交往即产生了早期国际法,如公元前13世纪古埃及与赫梯(Hittite)帝国签署的条约,被认为是迄今完整保存的最古老条约,缔约双方承诺互不再战、履行相互间所缔结条约的义务、相互帮助、引渡逃亡者等。


不同文明之间的贸易活动(如古代发端于中国的丝绸之路)形成了诸多国际习惯、惯例,比如对往来人员发放通关文书(类似今天的签证)等。虽然这些交往产生的惯例与规则,属于国际法的早期和萌芽状态,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但对于我们认识早期国际法的特性及其对当代国际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和价值是有益的。譬如,中国历史上以“天下—朝贡”体系为主的传统世界秩序观,虽然表面上是中央国与归顺国之间的等级性结构,但并不意味着要在“溥天之下”强制推行相同的政治伦理秩序,而是奉行多样性和“天道”的各得其所;“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主张以文明和文化的先进性吸引“四夷”归化而不是以武力征服。


中国古代“天下”世界观蕴含了对不同文明、文化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性促进了不同种族、宗教、中央国与归顺国之间稳定的和平秩序。秦汉以后,以礼仪规范为重要内容的朝贡体系,形式上以中央王朝为核心,实则中央王朝对朝贡国的回赐常常超过纳贡,同时朝贡伴随互市贸易,甚至有时朝贡国为与中央王朝贸易而频繁朝贡,这使朝贡体系具有礼仪交往和贸易往来的双重属性,因此,礼仪形式的不对等与实质贸易的对等相互重叠。


从史料中,我们可以溯源古代中国处于强大的中央帝国时期的对外礼仪秩序,看到除国家实力外,其中所蕴含的和平、开明、包容、依存、互敬与友好的人文精神和内在价值。这种人文精神和价值可谓源于中国的早期“自然法”,它与发端于西方被视为国际法起源的自然法思想有着异曲同工的妙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主张恢复中央国家主导的国际秩序,只是说这种秩序中所蕴含的和平、友善的道德力量,对于我们理解今天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历史渊源是有益的,同时对于我们探索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经贸秩序的主体间的和平共处、友好与平等交往的范式富有某种启发性。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际法源于古希腊城邦之间的惯例、罗马法适用于各国家和外国人的规则、十五六世纪建立的主权国家间及其与新大陆交往形成的习惯与惯例,以及十五六世纪以降众多欧洲国际法学者结合11世纪末以来已成为重新研究对象的罗马法、古代历史的先例,以及神学、教会法、“自然法”等对国际法的论述、汇总和研究。罗马法中适用于外国人的万民法,以及其私法中物权(占有)、债权制度,对西方早期自然法和文艺复兴后现代国际法的诞生均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而大量史料显示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征战、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的战乱频仍以及欧洲国家对新大陆和殖民地的武力征服,这些历史也促使我们反思构成不同地区的文明和文化基因对早期国际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人类古代社会早期形成的国际秩序、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明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与当时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经过30年宗教战争的残酷厮杀,1648年欧洲参战主体缔结了标志着现代国际法诞生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欧洲国家之间建立了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秩序安排,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如果对比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前后的欧洲国际秩序,我们会比较容易地得出结论:现代国际法诞生后,所谓“文明”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比以往更加“文明”、和平。然而,当西方国家把诞生于欧洲的国际法扩展适用到前殖民地(被西方国家视为非文明国家),以枪炮和不平等条约打开与殖民地国家的商路和贸易关系时,彼时的国际经济秩序之不公正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战”后,在历时数年横跨几大洲的残酷战争与付出4000万—6000万生命的代价后,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得以诞生,庄严确立了大小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互不干涉内政、除为公共利益等有限条件禁止会员国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推动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事业的发展等基本原则。与殖民时代血雨腥风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相比,这一秩序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


众所周知,战后在美国主导下建立的国际经济秩序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三驾马车和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三个支柱。在战后国际经济秩序重建中,发展中国家始终为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和公正而奋斗。


国际经贸交往随经济重建而日益恢复,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快速增长,各国之间商品、服务、资金、技术、人员等加速流动,国际经贸关系成为国际关系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国际经贸规则成为国际法造法数量最快的领域。国际经济法成为独立于国际法、自成体系的法学学科。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及相应的国际机制全面发展,在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中,成为颇有成效的治理领域。


其中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其规则体系的系统性、创新性和争端解决的约束性在国际法领域尤为引人注目,它为繁荣国际贸易、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和促进全球减贫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这是国际经济秩序运行比较稳定,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法大发展的时期。


然而,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发达国家因国内贫富分化加剧导致民粹主义势力抬头,反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浪潮不断高涨。曾经作为自由贸易推动者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日益转向贸易保护主义,加之地缘政治纷争和激烈的大国竞争,全球经贸规则体系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震荡和调整。


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与发展,从大趋势看,国际法与国际规则经历了从战争到和平、从欧洲国家主权平等到联合国各成员国法律平等以及各国间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历程,尽管其中充满曲折和斗争,甚至是残酷的军事纷争,但总体呈现了一种不断进步的态势。无论是基于殖民主义历史时期的不平等,还是在当代现实中依然遭遇“文明”或“种族”的歧视,在现有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与发展的历程中,发展中国家始终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着矢志不渝的斗争与抗争。这种斗争是现有国际经济秩序具有相对公平、正义与合理性的重要推动力量。


事实上,正是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追求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摆脱殖民统治,废除不平等条约,加入联合国;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争取独立自主的经济政策;争取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等不懈奋争,才推动联合国设立了诸多以发展为核心的议程,包括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被誉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与发达国家进行了艰难谈判,才取得了相对平衡的谈判成果,使得现有经济贸易秩序比以往公平、公正与合理。


但这一斗争与努力并没有终结。在世贸组织成立后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发展议程,发展中国家进行了艰苦努力,但除个别议题外,至今未取得全面收获。多边贸易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僵局和困境,状况堪忧。按照辩证唯物史观,历史将以螺旋上升的方式发展,尽管前路难免曲折,变革时代的国际经贸规则未来终将朝着公平、公正与合理的方向前进。无论如何,这一目标都应当成为人类社会继续奋斗的初衷与理想。在本轮国际经济秩序激烈震荡与调整的过程中,如何努力使现有的国际经贸法律秩序更加公平、公正与合理,是当代国际法学者的任务。


为此,我们需要回答何谓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世界上是否存在一个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或地球村多数人利益的人类整体利益,以及如何构建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一)何谓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从概念上看,公平(equality\fairness)的内涵是平等、非歧视,公正(justice)的核心要义是正义、正当,合理(reasonableness, rationality)通常指在特定条件下,合乎理性和情理。这些概念属于法学学科的核心理念和基本价值观。因此,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带有理想和道义的色彩。


从法理学角度讲,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私有制是一切不平等的起源,当国家完成了“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并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有以后,即人与人之间真正的自由与公正得以实现,那时国家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主张革命性地、彻底地消除一切人类不平等的根源,认为在全面消灭私有制后国家会自然消亡。


显然,当今时代,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律秩序下暂时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我们所探讨的仍然是在主权国家之间如何实现共建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在这一背景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基于公平的正义”理论就被视作是在当代法理学界富有影响力的学说。


罗尔斯指出,正义的首要主题就是探索主要社会制度如何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中优势分配方式的社会基本结构,他认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最佳方式就是基于公平的正义。他同时提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一是“权利原则”(又称“自由主义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获得完全充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制度”;二是“差异原则”,包含两个条件,即“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必须符合社会中最小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后者可以包括针对收入和财产所得的再分配性税收。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被视为增进社会自由与平等的学说,该学说在一定意义上统一了学术界“关于‘正义’的标准是某种意义上的公平这一共识”。


显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为了在国内法体系中实现公平与正义,那么,这一理论是否也适用于在超越国界的更广泛的全球范围内探索实现公平正义的事业,全球正义理论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持进步派立场的全球正义理论者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所确立的观点不仅可以作为国内层面的分配标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评判当今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资源分配的标准,而保守派则持相反的立场。


全球正义的基本理念是“用一种合理的正义原则来调节全球的背景制度,即对各国人民生活影响深远而持久的全球基本制度结构,调控普遍存在于全球基本结构中的不平等……全球正义理论者认为,导致国际不平等加剧的不是全球化进程本身,而是全球化的方式,特别是证明、推动和引导全球化的规范。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对全球经济依赖性的全盘抛弃,而是更好的全球规范和全球制度”,以便公平、公正、合理地实现全球化的利益与负担。对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而言,全球正义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因此,按照罗尔斯的正义论,我们可以说,具有法理正义性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当首先是自由和公平的,即所有国家具有平等、自由参与的基本权利,这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大小国家在法律上平等是一脉相承的。其次,应当符合“差异原则”,符合国际社会中“最小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即对发展中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偿性的差别待遇。这一思想与中国古代道家思想中“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天道”思想是相贯通的。


从战后国际经济发展的历程和国家实践角度看,联合国成立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为摆脱殖民主义、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独立自主的经济政策和公平公正的发展权益而追求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一种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正如联合国1974年5月1日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所庄严宣布的,“我们一致决心紧急地为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努力,这种秩序将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的基础上,而不问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这种秩序将纠正不平等和现存的非正义并且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有可能消除,并保证目前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地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


历经了1947年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哈瓦那宪章》中加入关于经济发展的新宪章、万隆会议、不结盟运动、亚非会议、联合国贸发会议成立、世贸组织多哈发展议程等半个多世纪的一系列奋斗历程,发展中国家追求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有高潮有低谷,但它始终是联合国及其成员一以贯之追求的目标。正如2000年联合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千年宣言》所重申的,“只有……通过广泛和持续的努力创造共同的未来,才能使全球化充分做到兼容并蓄,公平合理。这些努力还必须包括顾及发展中国家与转型期经济体的需要、并由这两者有效参与制订和执行的全球性政策和措施”。


因此,我们强调,我们所探讨的国际经贸规则发展与改革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探索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即服务的目标是全人类和地球村多数人民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个别国家(如霸权国家)、个别国家集团或国家联盟(如七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的特殊利益,这也是为了避免从单一或部分主体的利益出发产生的局限性。这也符合人类社会的“理性”。所谓人类社会的“理性”是人类社会作为整体的存在(共同的善)及永恒和可持续的存在(真正的善),而非个别或少数民族的存在和短暂的存在。


综上,从法理学、国际经济发展历程以及国家实践的多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普遍参与、实质受益、缩小差距的原则。首先,该秩序具有开放性、包容性且让成员普遍受益,即遵循自由原则,所有国际经济秩序的参与者有权自由参与其中、相关的多边机制对所有成员开放加入,支撑国际经济秩序的规则不以政治、文化(包括文明程度、价值观)、意识形态、种族、民族设定门槛和条件,所有成员均应受益;其次是“差异原则”,即按“最小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应当关照弱小和落后的成员,所有成员应当普遍受益,以实现国际经济秩序真正服务于全人类的目标。如果用经济指标和发展指标衡量,那么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发展指标差距等应当缩小而不是拉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与福祉应当普遍提高。


(二)是否存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当我们强调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服务于全人类的利益时,有人会质疑,当国际法并不能消除国家间的利益之争、权力政治仍不时主导时代旋律时,是否存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首先,经济全球化的深度发展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奠定了经济基础。


与人类历史早期、不同文明间鲜有交往的历史不同,20世纪末以来的超级经济全球化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复杂的跨国经济活动需要国家间(包括通过国际组织和机构)的相互协调与合作,以便为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活动提供必要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体系。国际社会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需要一个稳健、可预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规则体系。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戴维·赫尔德(DavidHeld)所指出的:“经济的全球化与政治的全球化使得世界不再由相互‘分散的文明’或‘分散的政治共同体’所构成。相反人类生活在一个‘重叠的命运共同体’中。发生在一个国家的事件不可避免地会对另一个国家的国内政治产生影响……”


由于经济深度往来、人员密集、文化交流,世界各国已经交织成密不可分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从人类理性的角度,人类存在管理好全球化未来的共同利益,这是时代的使命,也是无可否认的现实。虽然存在政治分歧,但我们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克服这些分歧,实现共同利益,这是对人类智慧和理性的考验。


其次,全球性危机的应对成为凝聚人类共同利益的现实需求。


气候变化、世纪疫情、经济危机、能源危机、粮食危机等一系列全球性危机均是任何单一国家无法独自面对的,这些全球性危机前所未有地使人类的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只有共同面对,采取集体行动才有可能使人类存续,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既是人类理性的召唤,也是构筑人类共同利益坚实的现实基础。


因此,在21世纪的今天,人类不乏广泛的共同利益,作为全球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济秩序为之服务的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构建一个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理想和目标存在现实的基础。当然,必须承认,如何在具体的国际规则制定与国际合作中,克服国家间的利益之争,实现上述目标,是颇具挑战性的,但从人类理性的角度,这样的理想和目标必须存在且应当得到共同的坚守。


(三)如何实现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如前所述,从历史的发展视角,如果说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与演进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人类文明不断前进的趋势,那么,构成当今时代国际经济秩序及其组成部分的规则体系的弊端、不足或不公正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其未来前进的方向何在,如何实现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首先应当查找是否存在影响国际经济秩序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关键性和决定性因素。事实上,西方国际法学者并不避讳国际法在发展进程中,特别是从欧洲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化过程中,所发挥的文化传播作用,即作为传播基督教、西方文化或文明范式、开拓贸易商路的法律工具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样的作用即使在今天仍以不同面目在继续。果真如此,这至少将成为影响未来国际经济秩序能否公平、公正、合理地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关键和决定性因素之一。这也令我们对西方发达国家把西方人权、价值观等非贸易因素引入国际贸易规则领域感到警觉。


正如《牛津国际法史手册》作者所指出的,“无论在追求民族独立的斗争中,还是在推动国际法转型的斗争中,非西方法学家均认为他们是西方国际法的征服对象,而自由国际主义却认为这都是为了促进国际法的普遍化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不仅让我们感到自由国际主义思想恐怕只是对西方征服者的自由,而对非西方的被征服者则成了被迫接受的不自由。这也许揭示了霸权主义、单边主义成为当今世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体系最大威胁的思想根源。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当具有博大的胸襟、足够的包容性,而不应当囿于一元论的思想、观念或理论。


因此,在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进程中,能否在主权国家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制度、文明、文化、思想和理念的多样性,对各国不同的实现路径体现包容精神,也许将成为建立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巨大挑战,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动因与路径


在多重危机以及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势力持续角力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贸规则正在经历震荡与调整。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这种变化的最根本的动因在于国际关系中的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包括国际贸易、吸引投资、对外投资、专利申请等)的实力从绝对优势变为与发展中国家平分秋色,国际经济格局与各国经济力量对比发生的变化是这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根本动因。


同时,马克思主义同样指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反作用,即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干预来得很猛烈。主要体现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基于大国竞争及意识形态之争,通过贸易、投资和产业政策对全球供应链进行的违背经济规律的粗暴干涉,这是当前世人感到国际经贸秩序和规则发生剧烈震荡的直接动因。


由于上述原因,加之时代背景的差异,本轮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在发展动因和路径方面与以往有诸多不同。


(一)动因问题


本轮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动因至少来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科技进步带来的生产力的发展。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材料科学以及生命科学的快速迭代带来新兴的产业模式、数字经济、网络经济等,商界亟须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出台,更新1994年达成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贸易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经济(包括资本)、科技与市场的力量是推动全球化发展及与之相适应的国际经贸规则更新的内在动因。这是来自经济基础层面的决定性力量。


第二,与上两轮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诉求来自发展中国家不同,作为本轮国际经贸规则变动的始作俑者,发达国家可谓更为积极。譬如20世纪70年代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本世纪初世贸组织多哈发展回合的启动,均系因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秩序的不满而提出,最终由美欧等发达国家领导和推动。与以往发达国家作为构造国际规则的引领者不同,当前其主要成员是以破坏和解构的方式影响多边规则,特别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美国。


美国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在国内外大肆推行“美国优先”政策,频频退出国际组织,大搞贸易战、大幅提高关税、滥用国家安全措施、瘫痪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给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严重冲击和伤害。拜登政府上台后继承了前任的大部分贸易限制政策,同时还出台了《2022芯片和科学法案》《通胀消减法案》,为芯片产业、新能源汽车等高科技产业提供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财政补贴政策,受到欧盟等成员强烈抗议;同时与中国搞科技脱钩,采取出口管制,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管控和制裁的名单不断扩大,且拒不执行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美国违规的报告。


这些从本质上均属于采取单边主义行动,涉嫌违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核心义务。2019年1月美国向世贸组织正式提交《一个无差别的WTO:自我认定式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相关性》总理事会文件(WT/GC/757),挑战世贸组织长期实施的发展中成员地位自我认定的做法,要求取消一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中成员地位、非市场导向的政策与做法、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等议题,是美国在世贸组织针对中国特别关注的事项。


2022年12月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定美国对中国、挪威等四个成员进口的钢、铝产品依据其《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基于国家安全采取提高关税的限制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称世贸组织无权裁定国家安全事项,对裁决予以反对。


这些行径反映了在国际经贸关系中作为上层建筑的美国贸易政策对国际经贸关系的经济基础所产生的反作用。遗憾的是,这种反作用对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常运转造成人为的破坏,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效用是负面的影响。学界普遍认为,美国在国际经贸领域采取的脱钩、断链等做法是逆经济潮流而动,属于新干预主义。


当前,美国对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规则体系有弃之不顾之嫌,从多边主义转向双边、甚至单边主义,这些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改革都不是福音。尽管在国内民粹主义右翼力量压力下,为应对逆全球化带来的挑战而采取贸易、投资保护主义,以人权为标杆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等方面,美欧发达国家立场和行动方向基本一致,但在对待多边主义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态度,美国与欧盟存在鲜明的分野。欧盟作为世界最大的单一超主权国家国际法主体实验场,其本身的存续依托于国际法的理念与规则,因此,其在捍卫以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立场坚定,这也是欧盟可以与中国等127个成员方坚持恢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


第三,与以往发展中成员作为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不满诉求方不同,在此轮变革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积极维护、坚定捍卫多边主义,其追求建立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停止。譬如中国于2019年5月13日发表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提出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总体立场,即维护非歧视、开放等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发展利益,纠正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发展赤字”,遵循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话、普遍参与的谈判模式。又如印度在2023年作为二十国集团(G20)召集人主持的二十国集团系列会议上聚焦发展议题,以展示其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所做出的努力。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国际经贸领域,大国对国际经济规则变革所采取的立场和观点是不同的,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的塑造与作用方式也有所不同。


譬如,在管理国际储备货币及其汇兑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拥有美元储备货币地位、享有一票否决权的美国,对该机构所主导的国际规则并没有采取破坏和阻挠的消极态度;而希望扩大人民币国际支付、结算地位的中国则希望推动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根据国际贸易的比重相应提高人民币在国际交易结算和特别提款权中的占比。


又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作为传统的专利大国,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始终视若掌上明珠,反对降低保护标准、扩大例外或豁免范围的任何提议;而中国作为近年来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位居全球第一位的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全球知识产权强保护制度和规则体系并未因时代变局而发生动摇。


在国际投资领域,美国作为传统的对外投资和引资大国与中国作为全球新兴的引资和对外投资位居前列的发展中大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变革方面虽有立场差异,但无根本的利益冲突,因此国际投资规则的变革基本遵循历史传统、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受当前大国竞争和地缘政治冲突影响有限。


而在国际税收规则领域,美国为了吸引海外投资利润回流本土,多年来致力于推动由经合组织(OECD)牵头国际税收规则改革,近年来已经取得一定效果,在全球最低税率、利润在经济活动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方面取得参与方共识,针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取得一定突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除气候变化议题外,目前该领域成为国际规则变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亮点之一。


(二)路径问题


有学者认为,受美国单边主义贸易措施的影响,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约束政府间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规则无论在实体或程序规则方面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特别是受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影响,最惠国税率在全球贸易中适用的比率已经下降。本文认为,与其说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本身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如说这些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严重冲击,甚至一定程度被边缘化。即规则实施和谈判的路径发生了改变,而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非歧视待遇、取消数量限制和争端解决程序等规则本身则尚未变化。


1.多边贸易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整体稳定、变化不大


世贸组织自成立以来,除2013年年底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巴厘岛一揽子协定”、2015年年底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内罗毕一揽子协议”、2017年《贸易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1条的修改、2017年《贸易便利化协定》经成员批准生效、2022年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达成《渔业补贴协定》等少量多边造法活动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外,世贸组织的核心规则,包括非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条款)、普遍取消数量限制、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透明度等基本原则,以及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货物、服务、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的几十个多边贸易协定都没有经历大的调整和改变。


即使上诉机构因法官遴选受阻而停摆,约20起已上诉案件无法审理,争端解决机制遭受严重损害,成员围绕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讨论在过去三年一直没有停歇,但争端解决所依据的程序规则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尚未作出任何修改。因此,除个别领域的零星规则的增补和修订,世贸组织所管辖的多边贸易规则的实体和程序主体部分并没有大的改变。个别成员对多边规则的实施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美国基于国内贸易法301调查程序,对自中国进口产品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采取大规模提高进口关税的单边行为,使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受到严重的影响和冲击。


2.多边贸易规则谈判的路径和规则的实施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诸边谈判成为世贸组织正在进行谈判的重要方式。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以回合式的多边贸易谈判著称的,世贸组织是在历经8年完成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谈判成果基础之上建立的,因此,多边贸易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4列入的诸边协定只有《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四项协定。然而WTO成立后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回合多边谈判启动20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始终未果,“《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以全体成员协商一致模式进行的回合式、一揽子多边谈判的模式变得难以为继。


目前,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几项谈判多以诸边(Plurilateral,也称复边谈判)方式开展,即所谓的联合声明倡议(Joint Statement Initiative,JSI)方式,譬如电子商务、投资便利化、服务国内规制、中小企业等,均是由部分相同立场成员发起,如谈判成果达到临界数量水平则通过多边化方式实施,即部分成员参与谈判,而谈判成果对全体成员适用。尽管在多边谈判举步维艰的背景下,诸边(复边)谈判对于推动贸易自由化发展是一种现实的次优选择,但在多哈回合法定授权没有完成的情况下,部分成员发起的诸边谈判在WTO框架内的合法性问题,遭到印度、南非等发展中成员和部分WTO学者的质疑。


其次,区域贸易协定成为规则发展的重要渠道。


本世纪以来,双边与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增长较快,使得依据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谈判的优惠贸易协定大行其道。但这不等于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从规则层面被修改或取代,而是在实施过程中被边缘化,使例外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通例,这仍属于条约实施的问题。这种现象反映了在多哈回合长期未果的情形下,世贸组织已无力发起和推动新的全体成员共同参与、以协商一致方式进行回合式的一揽子谈判,区域贸易谈判已成为WTO成员发展自由贸易的现实选项。


目前多边贸易规则大范围更新几近停滞,零星进展难以满足时代进步和成员的需求,新增的市场准入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更新大多发生在区域贸易协定领域,全球已形成几大区域贸易协定区块,如《美墨加协定》(USMC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以及欧盟和非洲大陆自贸区等,形成了区块贸易格局。“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所谓超越现有世贸组织承诺水平的21世纪贸易规则屡屡出现在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中,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发展的新的风向标。


最后,成员的单边主义行动成为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最大威胁。


如前所述,目前核心成员的单边行动成为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威胁。如果说通过诸边、区域路径发展多边贸易规则尚属于务实和次优的选项,那么,单边主义行为则可谓是对于多边机制的最大消解和破坏。


无论美国利用《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实施提高关税的行为,还是否决上诉机构成员遴选联合动议的行为,都是美国在多边贸易领域滥用其大国地位采取的单边行动。欧盟则表示,对欧盟提起的任何在专家组阶段败诉案件的被告、如其向已经停摆的上诉机构提起上诉,则欧盟将无须等待多边授权、即可实施贸易报复。尽管欧盟的做法有维护多边机制的用意,其本质上仍是单边主义行为。欧盟已设计并拟实施的碳边境调节税(CBAM)被世贸成员广为诟病,其本质也是一种单边主义措施,只是打着应对气候变化的旗号。


根据采取单边行动的成员目的与动机的差别,国外有学者将世贸组织体系内的单边主义行为区分为建设性、重构性和破坏性的三类行为。破坏性的单边主义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而对于建设性(对将败诉案件上诉至停摆的上诉机构的被告实施未经多边授权的贸易报复)和重构性(如实施碳边境调节税)的单边行动,则应当与破坏性的单边行为区别对待。


国际经贸规则的其他领域,如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规则制定的路径并未发生显著变化,经合组织(OECD)牵头实现的国际税收规则的突破,则把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从双边路径引导到G20这一重要的国际集团路径。


在一定程度上令商业界和学者担忧的是,美国政府一改其大力推动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国际法旗手角色,在个别领域,对包括联合国和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大肆抨击,采取拖延缴纳会费、拒绝法官任命等破坏行为,对中国在高科技领域采取“小院高墙”、实体清单等技术脱钩的政策,这些均对构成国际经贸关系的经济基础具有破坏作用,对以多边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和世贸组织造成损害。当然,多边贸易体制因其所具有的强大韧性,以及包括欧盟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几乎所有成员的鼎力支持,尚且维持运行。


现代国际法经过400年发展,国际秩序和国际机制的多边化态势已有70多年的实践,经过多年扩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164个,世界银行成员达189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已达190个,多边合作的平台宽广。通过多边途径进行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与改革无疑是法理和效率双优的首选路径。


但如前所述,无论是归因于协商一致的谈判决策机制、国际经贸规则谈判议题的技术复杂性,还是归因于多边舞台的各国经贸利益的错综复杂、冲突与矛盾协调的难度,事实上,近年来,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主义主渠道并没有被充分利用,甚至被区域、双边、诸边等部分成员小众组合的若干支流所替代。


然而,正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国际法渊源所进行的列举,也如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所展示的,国际条约、协定(无论多边还是区域、双边、复边)、国家共同实践发展而来的国际习惯、国际法原则、国际司法判例、知名国际法学者的著作都可以被用国际法院作为裁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的渊源,而从作为国际道德的自然法到实证法,国际法发展的路径可谓包罗万象,并非只有一条道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历史的演进,由各类国际规则构成的国际法体系终归仿佛千条溪流归入大海,多边主义仍将是未来方向。


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推动在多边平台发展与改革国际经济规则;另一方面,应当对国际规则发展变革多路并举的现状予以正视,特别是重视国际规则主导国、国际造法的强权国家通过单边行动率先在某些新领域推行国内法新规而产生的影响,积极应对,主动采取因应之策。譬如,欧盟强推的碳边境调节税,以气候变化为名,既实现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又变相引致国际规则发展,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应妥善应对。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于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支持多边主义和以世贸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必要的,同时也应当推动于自身有益的区域贸易法律规则体系的建设,中国还应主动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中,积极实践构建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的理念。


历史轮回,当今世界仿佛回到了一个世纪前,国家间竞争加剧,争相为实现各自国家利益相互博弈。何时才能实现新的稳定和平衡,恐怕要假以时日,有赖于相关条件的成熟,譬如核心成员发挥领导力、大国取得共识、各国共同利益大于分歧等。长远来看,终有一天,回归多边渠道,令国际规则制定重回坦途,将是世界各国的幸事。


国际经贸规则变革基础理论的反思


像任何领域的法和规则一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同时受到各相关缔约国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思想、学说和理论的影响,可以说是各缔约国不同程度的“国家意志的反映”。因此,反思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具有影响的基础理论,对本文而言,是重要且必要的。


在对国际经贸规则变革产生影响的基础理论中,自由主义思想可谓首当其冲。自19世纪中叶以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逐步成为西方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意识形态中富有影响力的一个理论分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这一理论分支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广为流行的思潮。“自由”作为一项个人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主”“平等”“正义”等构成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理想与核心价值,但“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和思潮却相对难以界定。


自由主义思潮在“冷战”后的西方可以说经历了成功的巅峰,因而,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福山把基于这种思潮的政治形态——自由民主政体,誉为“历史的终结”。然而,自那时以来,自由主义思潮好景不再,一路下行,目前可以说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对内,自由民主政治出现政治极化和经济不平等,引发民粹主义,反对经济全球化;对外,则面临地缘政治的冲突和激烈的大国竞争。这种情况引发了西方学者的反思: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接续者又该是何方神圣?


但这种反思其实过度夸大了自由主义的唯一存在性,因为我们还应该看到,自由主义并非总是作为一个单线传承独霸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如果客观地从历史进程看,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阶段其实一直都有各种不同的思想和思潮与自由主义相伴相生,譬如19世纪在西方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理论,20世纪则有更多的理论思潮,包括现实主义、建构主义、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权主义、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等。这些思潮作为经济学、国际政治学和国际法学的不同理论流派的支撑,对国际经济法、国际经贸规则乃至各国的对外经贸政策和立场主张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经济学理论


对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贸规则有重要影响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大体可以划分为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国家干预经济理论两大流派。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干预型的经济理论对国际经贸政策产生的重要影响不可低估,特别是德国的产业政策理论、美国建国之初奉行的关税保护理论。但处于巅峰时期的英国,却主张贸易自由理论。


及至1930年的大萧条时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随《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而风行于资本主义世界。战后,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受社会主义思潮影响,执政的工党、社会民主党纷纷奉行福利国家政策,诞生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及至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发达国家经济陷入滞涨阶段,即低增长与高通胀并行,自由主义经济理论重新登场,西方国家开启了新一轮自由化改革。


1989年柏林墙倒塌后,在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引下,经济全球化进入高速扩张阶段。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新自由主义逐渐失去风头,贸易保护主义和产业政策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再次抬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的高关税政策,拜登政府对芯片、新能源汽车产业实施具有当地含量的歧视性产业补贴政策,均是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和产业政策理论的典型例证。


近现代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各国的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在自由主义经济与国家干预经济两个端点之间的摇摆。国家实力强大时往往奉行自由主义程度高的经济政策;反之,国家实力弱小或面临困境时期则容易倾向于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奉行保护主义、加大产业政策的实施力度。


如果说“小政府、少税收、少干预”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主要特征,那么,欧洲大陆国家和世界上多数国家恐怕都难以被视作完全适用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国家。美国是典型的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国家,近期也有政策转向的迹象。在“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指导下的经济全球化,经过近四十年的高歌猛进,目前出现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造成了贫富两极分化、社会福利降低、国内矛盾激化等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期待新的经济理论来解决这些问题,或者说来指导未来的经济全球化。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奉行市场经济制度,估计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经济全球化中,这些国家仍然会奉行这种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财产制度问题。财产制度的多样性则是古已有之,基督教早期教义即主张共有财产制度,自然法学者普芬道夫(Pufendorf)对殖民统治者基于土著人没有私有制、无法对其土地建立统治权,作为占有和剥夺土著社群“公有财产”的理由进行了批驳。股份制从根本上讲也是按份共有或集体所有。财产权的形式历来可以有多种法律形态,无论公有、国营、集体所有、共有产权、私有、信托、交叉持有,只要产权关系界定明晰,都可以根据契约在市场进行合法交易。未来的经济学理论可能在研究何种产权制度及其组合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对经济发展与人民福利改善的作用关系方面进行探索,各国政策的差异也将体现在这些方面。当然,对于国际经济学来说,无论是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理论的发展,都将对各国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由此也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形成与演进。


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在新一轮的国际经贸规则调整中,发达国家将进一步推行其所谓的“自由和公平”的贸易理论,实则进一步加大保护主义和产业政策的实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对补贴问题的立场也许会有所调整,敏感和关注度有所下降,同时对人权、气候变化、环境、劳工等所谓“公平”贸易的规则更加关注。而发展中国家则在坚持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的同时,会坚持追求与自身利益相符的程度更大一些的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


这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主张国际经贸规则的“公平”性,其含义则并不一致。发达国家所谓的“公平”贸易是旨在实施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甚至指向其偏爱的人权、环境、劳工权益等价值观在国际贸易中的体现;而发展中国家所说的“公平、公正与合理”国际经贸规则的“公平”则更多指向经济意义方面的公平和平等。


(二)国际政治理论


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共同构成西方国际政治学理论的三大主要流派。不同的国际政治理论,通过影响各国政策的制定者,对各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的立场、行为方式和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主张“权力政治”,认为国际政治领域的特殊之处在于以权力界定利益概念,国家的根本利益在于追求权力和安全。现实主义理论内部产生了“霸权稳定论”、“均势稳定论”和“两极稳定论”来阐释世界体系的结构与演变。与现实主义一样,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理论认同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但认为冲突与合作并存,国家间利益相互连接、依存,因此注重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参照国内法的经验,强调国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制度安排、社会交往、贸易、契约、谈判等)协调解决彼此间的利益冲突。显然秉持这两种不同的国际政治理论,对国际规则谈判的影响会是不同的。


到了20世纪80年代,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没有预见到东欧剧变和“冷战”结束,也未对此提供有力的解释,因此,建构主义适时兴起。建构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国家间的互动和文化对于国际关系的影响。建构主义认为世界体系中的观念因素比物质因素重要,认为决定世界稳定与否的是世界体系中的文化结构而不是实力关系。建构主义提出“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与“康德文化”三种不同的文化模式,来解释国际体系的结构与变化。


三种理论分别从三个不同方面,即权力、利益和观念对国际体系(包括制度、机制和规则)的演变做出阐释。新现实主义围绕核心概念“权力”、强调国际结构的稳定性和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性,新自由主义围绕国家间“相互连接的利益”,强调交易成本的降低,而建构主义从不同“文化和观念”出发,强调国家间的认同和身份界定。这些理论虽然各有其局限性,但对于认识国际规则形成的动力、路径和方法,通过谈判促进国际规则的生成,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冷战”结束后,美国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外交奉行的新自由主义成为构成所谓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根基。2019年,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提出美国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已经衰落”,认为该秩序以美国霸权为核心,而美国霸权实力下滑,因此,实际上宣告了这一国际秩序的衰落。因此,何种国际政治理论将主导未来的国际秩序,还有待观察。是重回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理论,还是“均势理论”“多极理论”,抑或是顺应时代潮流、诞生有利于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政治理论并对国际经济秩序和规则产生影响?这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毛泽东主席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中国关于国际关系的“三个世界理论”,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开展外交工作、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个世界理论预示了发达国家必然具有内在的政治霸权、军事霸权、经济霸权和文化霸权趋势。这种判断都被数十年来的世界局势发展所一一证实。中国领导人在本世纪以来提出的建设“和谐世界”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点,对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与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提出更高的追求和目标,对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与谈判具有更现实的指导意义。和谐论超越了非此即彼的偏颇性,注入了传统中华文化的“和为贵”价值观念,对缓解世界冲突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


人类命运共同体论超越了以往世代西方学者曾经提出的各种国际“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崛起中的中国胸怀全球人民共同利益的责任担当。在新时代条件下吁请全球各国求同存异,以便让地球村的全体村民都能够整体性改善命运。这样的呼吁超越了所有的意识形态羁绊,是一种全球人民利益至上论,符合世界人民的期望,对于国际秩序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国际法理论


从国际法自身的角度看,国际法四百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自然法理论到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的发展,现代国际法又诞生了若干理论学派,包括新纽黑文学派(政策定向派)、国际法律进程、批判法学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女性主义法学、第三世界对国际法的主张、法经济学派等理论流派。


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自由主义、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流派对国际法理论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特别是新自由主义思想对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基欧汉自诩其主张属于“成熟的自由主义”(Sophisticated Liberalism)或“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认为这种自由主义介于主张自由贸易导致和平的“商业自由主义”(Commercial Liberalism)和强调国际制度或规则对各国关系的管理的“规制自由主义”(Regulatory Liberalism)之间,并且是对二者的综合和超越。


这一思想和理论影响并催生了自由主义国际法学派的问世,该学派重视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研究,推动了国际人权法、人道主义干涉、从传统的国家责任向个人责任扩展、构建国家的遵守国际责任的能力,对于构建“自下而上”的国际法理论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三个世界理论”、“和谐世界”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理念和思想指引下,对传统西方国际法理论主动扬弃,提出了中国学者关于国际法理论的主张和论述。


譬如,1984年盛愉、魏家驹在合著的《国际法新领域简论》中认为:“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发展,法律秩序的变更实际上已经开始。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利用和改造当代国际法律秩序,推动世界新秩序的建立。”该书侧重论述以国际发展法为主的“新国际法”。1988年潘抱存的《中国国际法理论探讨》以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为己任,从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出发,采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论研究国际法,尝试构建独特的理论体系。


罗国强博士对中国和平崛起相关国际法的研究,是从哲学上的本体论角度探讨国际法本质的抽象理论。何志鹏教授进一步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和运行论等哲学范畴,阐述国际法的性质、价值、履行及秩序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并称为“国际法哲学”。


易显河教授提出“共进国际法”的新理念,认为国际法在主体、形成、内容以及执行等方面在特定的时期都展现出一些特定的时代精神;在“冷战”顶峰时期,国际法的主题是共处,在缓和时期是合作,在“冷战”结束后的时期则是共进;“共进国际法”包罗万象,更为关注和促进道德或伦理进步,并以人类繁荣为其终极目标。


蔡从燕教授通过对中国社会性质及其国际地位的历史考察,深入分析了中国对于国际规则与组织体系的立场,国内法院对国际法的适用以及中国对国际争端的第三方解决的看法,认为中国不会走旧的大国强而霸之的老路,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例外主义”值得重视。


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涵盖丰富的国际法理论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释,提出“在当今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进一步倡导和践行和平共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法原则”。


发展与构建新时期国际法理论的探索


众所周知,国际法400年历史基本上是由西方国家主导的。我们所回顾的历史上的国际法理论成果也表明,国际法理论基本是以西方学者为主体建构,以西方文明作为依托,甚至可以说是作为西方文明的传播工具而存在的。西方学者对这一点并不讳言,并对之进行了广泛的反思和批判。


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想摆脱在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需要提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法理论和理念。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身处一个国际秩序震荡变革的时代,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对当今世界已有国际法理论作出反思和扬弃的基础上,应推动国际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以期为国际社会的进步与人类和平发展事业作出贡献。


综上,为构建相对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美好社会愿景,需要探索构建能够反映和代表地球70亿人口中占绝大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利益的国际法理论和理念。


为此,本文认为可以初步考虑以下几个理论架构和思路。


1.新自然法理念


自然法被视为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塑造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在国际关系中作为道德准则仍有其特殊的规范性作用。而从格劳修斯那一代欧洲法学家把自然法从上帝和神的法解脱为世俗的法到现在,当今世界对自然法的起源和构成的探讨仍囿于西方哲学、宗教、法学传统。即便到联合国宪章的诞生,虽有包括中国在内的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参与,其所体现的自然法原则仍主要以西方文明为基础。


中华文明和发展中国家的思想还有待进一步反映其中。譬如,中国古代流传至今的“和为贵”“天人合一”所蕴含的和谐、包容思想;“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不争”“和平”思想;“民为贵”“爱民”“亲民”的民本思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基于集体主义、代表公众利益的公正思想;万物齐平、民胞物与的平等、仁爱的思想等。这些理念应当与西方自然法传统理念,如“理性”“权利”“平等”“个人自由”等共同构成21世纪的新自然法,为人类谋取永久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服务。


2.基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实证主义国际法学


作为重要的国际法理论流派,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就是国家通过条约、习惯和其他形式的同意所接受的规则。实证主义法学说是在国际法脱离了自然法传统后诞生的,其鲜明的特点正如英国学者奥本海(Oppenheim)在其所著《国际法》中所主张的“只论述现有的国际法,而不论及应有的国际法”。


实际上,到了20世纪初,所谓的“文明国家”之间已经缔结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协定,彼时布雷利(James L. Brierly)和奥本海教授都认为作为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条约体系仍显薄弱,应该大大发展,但已有相当多的主权国家允诺和认同的书面协定(契约)作为国际法的客体和研究对象,因此,完全不必再只空谈自然法意义上的道德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际法从罗马法吸取了很多营养,纵观国际法400年历史,我们会发现国际法的渊源、组成内容、查明方式等深受普通法系的影响,比如条约与习惯并重,法院或仲裁庭的判例和裁决不但对国际法的解释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可以直接援引作为裁决的重要考量或依据,法官在国际造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实践虽不一定算得上是英美法国家的“法官中心主义”,但作用类似。


这使国际法体系非常庞杂,充满不确定性。这正是欧洲著名批判法学家马蒂·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所指出的国际法的缺憾。而这些缺憾恰恰可以通过大陆法系所具有的法律体系明晰、法律统一性和确定性高、法官难以越权等优势予以克服。譬如,通过谈判缔结或修改现有《国际法院规约》,参考大陆法系的“立法中心主义”,即以国家同意的成文规则(条约、协定)为核心,考虑不再将“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裁决和司法判例只是参考,法官不具有造法功能。如此一来,国际法的规则体系将趋于清晰明了,与深受普通法影响的当前的国际法相比,具有确定性的优势。


因此,为提升国际法的确定性,新的国际法理论可以倡导国际法的渊源限于国家同意的成文规则(条约),以有利于实现国际法规则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在成文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诉诸“诚实信用”“条约必须信守”等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成文国际条约已经几乎遍布国际交往的各领域、甚至呈现碎片化的时代,国际法规则体系按照大陆法系传统进行整饬和改造的必要性已经可以提上日程,仅仅通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条约编撰工作不足以解决该问题,国际法学者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可以研究提出使国际法进一步体系化的思路和理论构想。


3.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集体主义国际法学


西方法学理论(包括国际法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本质是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思想理论。国际法理论从性质上看则是国家间的共存法。联合国建立以后,共存法向合作法方向有进一步的发展。除欧盟正在实践一种区域范围内的主权国家间的共同体法,联合国也试图建立“集体防御”制度(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仍是区域或集团防御体系,如“北约”),但国际法从整体上还构不成、至少目前还没有发展到“共同体法”,更毋庸说“命运共同体法”这样的高度。


本世纪以来,面对人类不断升级的各种危机和共同挑战,中国明确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思想,为此,需要发展完善一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国际法理论,在国家共存(和平共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升华国际法学理论,提出并构建依托于集体主义思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各领域相应的国际规则体系,以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全球性危机和挑战。


4.围绕人类共同命运的新历史主义国际法学


人类命运相互连接、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理念和思想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文明中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历史表述和传承形式。探索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历史主义国际法理论可以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的探寻和研究,即以一种全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视角研究人类历史,提出并构建新的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主义国际法理论。


比如从人类历史的视角,找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不同文明和文化中的著述、论说、例证等,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并从中分析、提出化解文明之间误解、冲突的理念、方式、方法和途径,弘扬和传播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命运共同体理念,探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应的包容、平等、仁爱、理性的思想和价值观及其同源性和共生性,从而引导和推动各民族克服一己之私,真正为人类的至高共同利益——命运共同体而努力奋斗。


5.比较国际法学


将观念不同的国际法学派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比如将第三世界国际法、批判主义国际法与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又如以新建构起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学新理论与以往旧的国际法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等。在此基础上,发展建立真正的比较国际法学,改变目前比较国际法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对各国国内对外关系法进行比较的现状。


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论与以往国际法理论具有不同的特性、思想根基和文明基因,进行对比研究,有利于比较鉴别、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有利于扩展现有的以比较国家对外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比较研究的视野和领域,开展深入的国际法理论比较研究;也可以适时考虑组建国际法理论比较研究学会,建立和发展专门的国际法理论比较学科,定期开展有关交流活动。


结论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世界历史的进阶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的前进,虽然道路是迂回曲折的,但总的方向是前进上升的。因此,在世界百年未有的历史大变局中,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应当追求更加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改革目标,这符合人类发展的进步事业。世界发展到今日,多边主义舞台是国际经贸规则的主渠道,但我们应当对个别发达国家采取的种种对多边机制和多边规则体系造成严重损害的单边行径保持高度警觉。


在维护多边主渠道和国际规则体系的同时,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运用“一带一路”倡议和区域贸易合作平台,勇于推进创建“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具体实践,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离不开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学理论的支撑,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探索支撑“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理论,为此本文提出具有东方思想色彩的“新自然法”理念、关于“基于大陆法传统的实证主义国际法学”“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集体主义国际法学”“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历史主义国际法学”“比较国际法学”等国际法理论的初步设想。


历史正处于不断发展演变的阶段,世界并不安宁。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不仅是如何发展与改革现有国际经贸法律规则,而且是能否防止现有的国际体系分裂,避免重蹈冷战覆辙。当今世界呈现出的两极和多极化格局的趋势不断加强。在各种国际政治、经济纷争中,国际法学者在建立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面临如何尽最大努力保持理性、引导世界维持和平、保护人类发展成果的使命。


本文探索性地提出关于国际法新理论和新理念的初步设想,旨在为国际法理论架构提供一些东方视角和思路,互学互鉴,促进国际法的交流与发展,实现推动人类和平与共同发展事业不断前进的初衷。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