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虚拟货币

典型案例评析

关于:上海法院2020年5月就返还虚拟货币并要求赔偿损失之判例(详见附图)

1.当事人诉请:(1)请求返还比特币与天空币; (2)如不能返还上述财产,请求赔偿上述财产2018年6月12日时价作1,419,339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以1,419,339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中问|典型案例|上海关于返还虚拟货币并要求赔偿损失之判例

2. 该案例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支持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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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该判例以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为由,不认可将此类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计算损失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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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无相应虚拟货币交易价格数据作为计算损失标准情况下,该案通过司法实务操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对计算价格达成一致的模式,解决损失对应的价格计算标准问题。此类操作并无必然广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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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支持返还虚拟货币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损失,简单以无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未加以实际剖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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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阅读:中问律师事务所|Zeal & W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