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赔付案例分析论文

程*与王*军,陕西K区块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陕0103民初10399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程*与本案被告王*军在往来中相识,后双方于2018年5月9日达成《K基金资管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王*军为原告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具体为在火币网进行虚拟货币的投资。被告K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双方约定,产品收益在0.5至1倍间时,按原告70%利润、被告享有30%利润来分成。双方达成的《K基金资管协议》具体内容为:“1.本投资计划周期为三个月,每个自然月底收益结算一次。2.本期资金投资方:为了稳健增值,二级市场所有价值数字资产,资金分为50%投资波动稳定数字资产,30%投资未来具有潜在价值数字资产,20%投资波动较大数字资产。……5.产品经理介绍;产品经理团队在区块链币圈有着资深的实战操作经验,对风险把控有着敏锐的眼光,曾用1W资金最高达到300W收益的辉煌战绩,本团队所有成员都在币圈有自身的经验,由团队所有成员收集市场最新资讯,为您的资金保驾护航。声明:此资管计划本着以信任为基础,所有资金流向全部公开透明,所有资金由产品经理操作,参与者有知情权无操作权,币圈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最终解释权归K所有。”签订协议当日,原告从工商银行的网银账户中取款20万元,原告购买了夏家林、周建超、郑海滨、王建振各5万元,共计20万元的虚拟货币,当时是被告王*军用原告手机操作的。后双方协商本协议续期至2018年11月8日,各方均未举证截止该日该20万元本金剩余金额。后该网络货币行情下滑,原告投入的资金仅剩下5000元本金。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将密码进行了修改,被告王*军不再掌握密码,目前账户资金还有5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原告诉求:1、请求确认与二被告签订的《K基金资管协议》无效;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9.5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5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的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基于此形成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双方均有责任,关于责任的划分,应由被告方承担50%较为合理。证照、印章等财物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公司使用证照、印章,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公司对证照、印章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被告K公司在清单上加盖合同专用印章,产生明确的法律效果,故两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程*损失97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程*与被告陕西K区块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王*军间于2018年5月9日达成的《K基金资管协议》无效;被告陕西K区块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军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程*损失97500元(款项195000万元中的50%);被告陕西K区块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军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程*损失97500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以9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程*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法律评析

(一)《K基金资管协议》的效力

在《民法典》施行前,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以《合同法》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未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合同效力的判定主要依据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约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系证监会制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层级上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看,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违反《私募监管暂行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门槛和基金备案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且没有证据显示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而是属于管理性规定。因此,不能简单地根据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而认定《K基金资管协议》无效。

201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基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基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后被告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因网络货币行情下滑,原告投入的20万元资金仅剩下5000元本金,亏损部分已无法返还。法院文认为,对于前述原告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责任,故判决二被告方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