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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滥用财产混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要连带清偿

——乡村振兴合规

胡梦婷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某甲系某村干部,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A农业发展公司(简称A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某甲代表A公司与B超市管理公司(简称B超市)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根据B超市的供货计划,A公司负责时令农产品的采购、储存和配送,B超市提供配套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不承担农产品经营风险;配套资金和农产品货款定期清算。

在收到B超市配套资金后,除部分用于采购农产品,余款某甲用于投资房产、购买小车和个人消费等。因A公司未如期归还配套资金,B超市遂将A公司和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配套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B超市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B超市的请求能得到支持。

某甲作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B超市出借的配套资金,导致公司和个人财产的混同,使得A公司资产减损和偿债能力降低,严重侵害了A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某甲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情节严重,某甲还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或职务侵占等犯罪。

【合规建议】

法律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独特的地位和权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勤勉尽责。公司执行董事等高管,要完善管理制度科学决策合规管理,尽心尽力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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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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