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资方式(p2p投资最关键一步)

首先我们来谈谈网贷平台可以分为哪几类。目前在中国我们将网贷可以分为三类,这三类是P2P、现金贷、网络小贷。这三者有没有什么区别呢?先讲一讲P2P的发展历史。

1974年末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在农村进行调研,发现穷人没有能力借钱备受商人的压迫,尤努斯感到民生多艰,于是创建了为穷人小额无抵押贷款的格莱珉银行。格莱珉银行成立的早期资金来自于社会的救助慈善资金,借款人大多是农村妇女。从这里可以看出,最开始的雏形是慈善机构用来帮助穷人发展的。 后来美国相关平台从中看到利益开始在美国本土发展的P2P模式,美国P2P平台脱胎于格莱美银行,并借助于互联网来发展。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款,但是他们将债权转给了P2P平台,但又不想承担类似的风险,于是他们将债权收益凭证转卖给了投资者(注意是分散给了投资者),投资者提供资金,并成立了P2P平台无担保的债权人。借款人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账户自动向平台还款,再有平台将收益转给投资人。当出借人放出的贷款出现违约时,银行和平台都不承担贷款违约的风险,也不给予投资者相应的补偿。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美国的这家P2P平台是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社会双方匹配投资借款的需求,不提供资金保障服务。

数年后,P2P远渡重洋来到了我们的中国,最开始P2P的模式也是作为投资者与借款人的中介,为双方匹配投资和借款的需求。但是目前漂洋过海的P2P早已面目全非,P2P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属于监管中空,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法规。直到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P2P的定义才清晰起来。这号文件从P2P平台是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信贷撮合、融资资讯,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的,实现了本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隔离管理,也就是说它被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他为投资者提供了借贷信息,资金通过银行来存款分配。所以我们应该很明确的看到,如果我们从P2P平台借钱,我们就应该知道我们借的钱本身并不是来源于平台本身,也是说平台是没有资质向我们进行放款的,我们的钱来自于某每一个投资者。

接下来说说现金贷。在之前315晚会上出现了套路贷就是所谓的现金贷。国家对于套路贷、现金贷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2016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这号通知称现金贷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场景依托,第二无指定用途、第三是无抵押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借款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用途不定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我们首先来讲讲什么是场景的依托。我们经常在购买大件商品例如家电、电脑的时候,常常会有业务员会问我们办理分期吗?这个就是有购物场景的,但是现金贷它是没有任何的购物场景,因此它也没有指定的用途,它也不知道你拿这个钱用于哪个方面。

后来P2P平台获客成本高居不下,而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又受限,因此双方一拍即合,由小贷公司来寻找借款人,给P2P平台来撮合借贷信息。就这样P2P和现金贷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大部分所接触的接触到的现金贷的产品,最开始就是从P2P平台出来。但是由于现在的坏账比例极高,暴力催收的负面行为又不断,因此发展的模式被叫停,也就是P2P和现金贷的合作模式已经被叫停。

并且中央发文规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查管理,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心机构融入资金。目前我们能够知道的是P2P和现金贷已经没有任何的瓜葛。

最后我们说说网络小贷。 2008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于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所以我们可以看得到的是这与P2P是有明显的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通过获取网络消费、交易等行为数据及场景信息等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最后进行总结。P2P、现金贷、网络小贷三者有没有本质的区别。P2P是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网络小贷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客户线上进行放贷,而现金贷是指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用途不定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而具体的区别,我们下篇再讲。

什么是P2P、现金贷、网络小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