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犯罪特点及建议

李某,某金融行业从业人员。

2020 年 ,占某通过本人他行账户绑定 APP网银跨行转账方式,在火币、prohoo、tokenpock 等 APP 上累计购买瑞波币、HT 等虚拟货币 35 笔,金额 20余万元,累计炒币亏损约 10 万元。后其所在劳动关系单位发现其行为异常,对其调查核查期间,占某深刻认识到买卖虚拟货币是非法金融活动,并表态立即注销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账户并删除相关 APP 交易软件,彻底不再涉足虚拟货币交易,尽快归还所欠网络贷款,后所在劳动关系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解析:

2021 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占某作为金融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盲目跟风虚拟货币相关投机行为,一旦沉迷此类高风险交易出现巨大亏损,极易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走向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他人资金安全。

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容量较小,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同时,由于比特币等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为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