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虚拟货币挖矿投诉电话

浙江省湖州行政处罚了首起虚拟货币“挖矿”案!价值300万“挖矿”矿机可能被没收!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信局、埭溪派出所联合办案,查获一起违法利用淘汰产能挖矿的行政案件。价值百万元的虚拟货币“挖矿”矿机被查封。这是湖州市破获的首起“挖矿”案。

2022年4月12日,浙江省发改委在日常监测平台上发现,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有异常IP地址登录情况,怀疑当地有不法人员在进行非法虚拟货币“挖矿”。于是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发改经信局联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埭溪派出所,执法队员看到,在不到50平方米的房间内,堆满了大大小小的“矿机。询问过程中,程某承认是在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为了固定证据,执法队员对现场涉嫌虚拟货币“挖矿”的设备进行登记,并签发《询问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人利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挖矿。

近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经信局的相关人员前往埭溪镇对剩余设备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其中的121套设备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数据,总价值近300万元。执法队员向程某发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程某将没收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吴伟召律师注意到该案是行政处罚案件。有的当事人就咨询涉嫌刑事犯罪。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挖矿耗能情节严重,在违反节约能源行政法规前提下,按照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也是可以入刑的,当然要看具体证据和刑法司法解释和前置法规具体规定。

如果在挖矿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分享其非法利益,不依法监管,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