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平台案例分析(非法期货平台定罪)

扬子晚报网5月31日讯(记者 高峰)这是一个分工明确的30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的期货平台实施跨境诈骗,短短的五个月时间实施诈骗53起,诈骗金额达800多万元。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近日发布了这一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法院查明,2019年5月至9月,喻某某、罗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柬埔寨金边市等地,组织被告人黄某辉、廖某、贾某等人,利用微信聊天软件,以冒充股民加好友、微信群开直播、勾搭起哄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该犯罪集团控制的“进时代”“奥晶国际”虚假期货平台注册充值、购买期货,并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操作后台数据、限制被害人出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在广东省深圳市、柬埔寨金边市实施诈骗期间,分成不同小组,由被告人黄某辉、贾某、廖某、林某欣及罗某作为诈骗小组组长,带领被告人成某、谢某凯、刘某校、宁某玲等20余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成某、刘某雷等人作为诈骗小组的客服,负责其所在小组客户开户、入金。

被告人黄某辉、贾某、廖某、林某欣以及罗某作为小组组长,使用“老师号”在微信群内扮演老师角色,小组成员使用“勾搭号”“烘托号”在群内起哄,吹捧老师,制造跟着老师能赚钱的假象,诱骗客户开户、入金。短短的几个月时间,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53起,被害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800余万元。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辉、贾某、廖某、林某欣等3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辉、贾某等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廖某、林某欣等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黄江辉等30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30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在诈骗集团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情况,最终对黄某辉等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据介绍,近年来,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人员赴境外窝点对境内普通民众实施诈骗,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该案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宿城法院管辖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本案被害人范围较广、人数较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

法官提醒,当前,投资理财型诈骗已经成为诈骗的重要类型。社会公众对这类投资防范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应加强对金融投资知识的普及,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