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托模式研究(农业信托模式研究论文)

信托的历史简介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起源于罗马,《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近代信托发展于英美,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当时英国的法官多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后,英国的信托机构纷纷成立。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

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说现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险,公司制的信托理财产品最早是通过保险业务员向大众销售,最后又从保险业分离出来。美国是信托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三分天下。

日本的信托起源于1868年资产阶级革命的明治维新以后,它是引进美国的商事信托开始的。但和英美等国的起源不同,日本的信托起源于有价证券的代理业务。1900年 ,日本制定《兴业银行法》,随后成立了“日本兴业银行”。1902年即明治三十五年,日本兴业银行依照该行的组织条例规定,除经营银行业务外,还兼营有价证券的信托业务,接着又于1906年成立第一个专业的信托公司,名为“东京信托株式会社”。这就是日本信托业的开端。此后,开办信托业务比较着名的信托公司有: 1906年的补岛信托公司,1907年的神户信托公司,1912年的关西信托公司。不久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欧洲各国卷入战争,日本乘机发展国内经济,信托业务也逐渐扩大,信托公司日益增多。虽然1902年日本政府公布过一个“担保附社债信托法”,是关于发行有担保公司债信托的特种法规,只是信托业务的一个方面,不是完备的信托法规。因此,信托业在当时处于混乱状态。日本政府为巩固信托业地位,保障信托财产安全,防止信托公司滥设和业务上的混乱,于是,在1922年颁发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的资本额须在一百万日元以上,从而淘汰了一大批资力不足的中小信托公司。

我国信托的起源与发展,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出现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这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

1982年4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1986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

经历了82、84、86、89年四次整顿,在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法》颁布,并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2年6、7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2005年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这是是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2015年1月16号,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15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依据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公司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按照市场化原则,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截止目前,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22万亿,是我国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