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保交社保(服刑人员社保的法律规定)

宁夏中卫,一老人退休以后,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社保中心继续为他发放养老保险8万余元。直到他去世以后,社保中心才发现此事,于是将老人的儿媳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8万余元。

为什么要告儿媳妇呢?

原来老人张某当初是在领养老金2年后,被判刑的。出狱以后,不到一年就因为各种疾病去世了。

去世以后,没人为他处理后事,儿媳杨某只能去给他送终了。办理完后事以后,杨某到社保中心领取了张某的社保卡款项70804.62元。其中包括社保卡余额12918.54元、一次性抚恤金43683.33元、丧葬费14202.75元。

七八年后,社保中心发现此事,认为杨某领取的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起诉要求杨某返还,用以折抵当初张某服刑期间领取的82443.64元。

【@家子说法 】

一、社保中心为什么要起诉?

这是因为,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的回函,退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企业职工养老金停发,服刑期满以后,继续发放,但不补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如果判处的是缓刑或者管制、监外执行等不需要实际服刑的刑罚,职工养老金不停发,但不享受调资,服刑完毕后,恢复正常。

也就是说,张某当初服刑期间,本来是应该停发养老金的。

但是,实践中,由于社保中心不掌握退休人员的服刑信息,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其领取的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二、杨某是否应当返还?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社保局发现此事时,张某已经死亡。

一般来说,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其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但这个案件里,似乎张某没有什么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继承他的遗产,否则就不会出现儿媳杨某为他送终,并领取他的社保卡款项的事情了。

而不管怎么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管谁领取了张某的遗产,都应该清偿他的债务。

而杨某领取了张某社保卡里的款项,就应当在张某遗产范围内返还张某之前的不当得利。

但是,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而张某社保卡里的款项,并不全是遗产。

其中,社保卡余额是张某生前就有的,属于遗产。其余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都是张某去世以后才支付的,其支付对象也不是张某本人,不属于张某生前的财产,不能用于清偿张某生前的债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在五日内向社保中心返还张某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2918.54元,驳回了社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社保中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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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宁夏中卫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文中均为化姓。图文无关)

一老人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社保中心继续发放养老保险8万余元。他去世后社保中心才发现此事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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