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卡(银行卡管是什么意思)

(通讯员 王小慧 程瑶瑶)你有几张银行卡?你的银行卡是否自己使用?你办理的银行卡是否合法?你知道小小的银行卡里有多少法律知识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伪造“收入证明”办卡

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全某为了帮他人顺利申领到沙洋某银行信用卡,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委托某广告店制作某公司的电子印章图文,并打印到李某某、杨某某等20人虚假的“收入证明”文件上,使上述人员成功申领到了信用卡。2018年因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致全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发。2020年5月5日,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将银行卡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手机银行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利400元。同年12月22日,淦某再次将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邮储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及其绑定的电话卡、网银U盾出售给他人使用。据悉,淦某出售的4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转移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共计100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金额达100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与邓某、吴某(均另案处理)

合谋,使用他人银行卡为上线转移非法资金牟利,每转移资金1万元提成50元。三人约定由邓某负责联系上线、吴某负责联系银行卡、刘某负责操作转移资金。2021年3月29日至4月18日,吴某等人以每张银行卡每天50元的价格收取银行卡23张,刘某使用该23张银行卡及自己的2张银行卡、吴某的4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1000万余元,共获利5万余元。4月18日21时许,刘某在使用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时被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五万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28张予以没收 。

办案检察官提醒:小小银行卡,方便千万家。办卡要合法,用卡要谨慎,管卡要用心。明知是犯法,千万不可为!

法律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 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